王东京 房地产税将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此消息披露后,立即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我这里想讨论的是,开展房地产税试点可能会遇到哪些困难。 目前学界对征收房地产税的看法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国内房产不同于国外的房产,人家西方国家居民购房,拥有房地产的所有权;而国内购房只有70年使用权,并无所有权。所以我们不应仿效西方国家的做法。 另有一种观点说:消费者高价买房时,政府已经从消费者那里得到了不菲的收入,若再征收房地产税,无异于从一头牛身上剥下两张皮,这样对消费者不公平。 乍一听,两种观点皆有道理,我却不同意他们的分析。我国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居民购房只有使用权。可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使用权”是个习惯说法。事实上,它不仅包含房屋使用权(房主的居住权),同时也包括收益分享权(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的收入权)和转让权(房屋出售权)。在经济学里,此三项权利即为“产权”。房主拥有房屋产权,当然得交税。 国家依法征税,原因是政府提供了公共服务,纳税人享受了公共服务,所以必须给政府支付对价。因此,政府对房地产征税,关键是要看房屋“产权”是否需要国家保护。天下没有免费午餐。若房主希望自己房屋“产权”不被侵犯,需要国家保护,那么就应该缴税。 假若政府一旦开征房地产税,目前人们手里的空置房是不是会卖出去?当然会。若20%左右的空置房卖出去,住房供给增加,房价必然下降。可见,开征房地产税不单可以增加政府的收入,而且还可平抑市场房价,满足低收入者的购房刚需。此举一石二鸟,请问有何理由反对开征房地产税呢? 那么,房地产税的计税对象和税率应该如何确定? 关于计税对象。最便捷的当然是按人均住房面积征。比如目前城镇人均住房约40平方米,故可考虑将起征点设定为人均50平方米,超过人均50平方米征税,50平方米以下可以免征。此办法虽然简便,但有个难题不好解决。举个例子,一家老两口住房100平方米,不必缴税;可若其中一位过世,另一位就得缴税。如此,岂不会加重老人的负担? 我的观点是,房地产税是针对房产持有者征收的资产类税。所谓资产,是指能直接产生收入的财产。显然,当住房用于出租或者炒卖时,属于资产;而自己住时则属消费品。首套住房是自己住的,故无论是否超过人均50平方米都不应征税。 至于对第二套房产是否征税,我认为应综合考虑住房面积。比如年轻夫妇有了孩子,两套住房加起来人均未超过50平方米,他们的第二套房不应征税。但若人均面积超出了50平方米,对超出的部分则应征税。为何要作这种区分?因为对第二套房不征税,难免会有人钻空子:一套房子自己住,另一套用于出租或炒卖。 最后说说税率设计。总的原则应是顾及多数人的承受度。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率最高为2%。而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去年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约4.3万元。基于此,我国房地产税率应该低一些,可根据住房面积,在0.1%—1%之间逐步累进。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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