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民生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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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8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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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花样翻新”的虚假诉讼行为,法官提醒——

诉讼必须诚信 作假终食恶果

    

    

    

    

    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姚炽青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的当下,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虚假诉讼在司法领域并非个例。

    近日,北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归纳了该院2019年至2021年受理的涉及虚假诉讼行为的案件。从通报情况来看,伴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虚假诉讼行为虽总量不大,但仍屡禁难绝。那么,虚假诉讼行为呈现哪些特点?为何仍时有发生?该如何防范?

    现 象

    时有发生特点明显

    虚假诉讼,最典型的莫过于“无中生有”。

    在一起案件中,原告俞某以受被告北仑区某机械公司雇佣、在为其安装提升机过程中意外受伤为由,将该公司诉至北仑法院,要求其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后,俞某又以吴某、机械公司为共同被告再次提起诉讼,提出其实际与吴某存在雇佣关系,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法院经审理查明,俞某实际受雇于吴某,为使机械公司承担雇主赔偿责任,故意虚构雇佣关系。

    法院认定,俞某故意虚构雇佣关系提起民事诉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吴某违背事实向法院作出虚假陈述,扰乱正常诉讼秩序。二人均构成虚假诉讼,遂对二人作出各罚款1万元的决定。

    如此虚假诉讼,并不鲜见。据统计,2019年以来,北仑法院共排查案件34000余件,发现虚假诉讼线索47条,涉及案件53件,其中15人以诈骗罪、伪证罪等被判处刑罚,对19名虚假诉讼当事人罚款共计149万元,对6名当事人处以司法拘留。

    “分析这些案件,不难看出虚假诉讼行为呈现出明显的特点。”法官介绍,一是发生领域较为集中,虽然民商事案件多个领域均有出现,但尤其集中在民间借贷、离婚、追索劳动报酬、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领域,以北仑法院为例,虚假诉讼行为中涉民间借贷的占比达53.85%。二是表现形态呈现多样化趋势,常见类型有一方控诉另一方存在捏造事实行为的对抗型、诉讼双方默契配合虚构事实的合谋型、被告失联后原告借机捏造事实起诉的失联型等。

    原 因

    隐蔽性强取证较难

    虚假诉讼行为屡禁难绝,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其隐蔽性强导致线索发现、调查取证难,给司法机关防范、发现、查处、惩治带来极大困难。

    戴某系宁波某装饰公司(多案被执行人)实控人,为取得其债务人宁波某职业公司支付至法院的165.8万元执行款,指使陈某等5人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起诉装饰公司,将6.4万元的装修工程人工费欠款夸大为179万元,制作虚假的还款承诺书加以证明,并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等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企图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对戴某、陈某等5人判处相应的刑罚。

    “虚假诉讼的隐蔽性,给我们调查取证带来了不小的困扰。比如在失联型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故意造假,另一方未到庭无法质证,很难及时发现;在合谋型虚假诉讼案件中,双方串通一致就更具迷惑性。”法官解释,正是因为不易被察觉,使得一些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

    另外,违法成本较低也是案件时有发生的一大原因。虚假诉讼当事人常常利用调解制度等规避审查,而其隐蔽性使得法官很难在第一时间精准识别,导致部分虚假诉讼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违法成本较低。此外,当前拘留、罚款等惩罚举措相较于虚假诉讼获利而言,威慑力不够明显,成本与利益的失衡,促使行为人抱有侥幸心理。

    此外,当前公告案件、缺席审判在民商事案件中占比仍然较大,部分案件被告消极应诉、举证能力薄弱或者干脆失联,难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效果,不仅给承办法官查明案件真相造成了阻碍,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气焰。

    建 议

    多措并举防范打击

    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必须重拳遏制。

    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精准识别和提前预警,无疑更为重要。法官建议,要强化民事诉讼中防范惩戒虚假诉讼的审判指引,明确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司法确认等虚假诉讼多发领域案件的甄别要点、证据审查重点和防范处理措施。

    “对于不同类型的虚假诉讼行为,要用不同的方法去甄别。”法官介绍,以合谋型虚假诉讼为例,可采取“看—搜—谈—诫”四步走工作法,首先明确案件是否涉及民间借贷、离婚、追索劳动报酬、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案由;其次搜索已生效的涉及双方(尤其是被告方)诉讼及执行文书,初步判断有无虚假诉讼的现实动机;再次背对背约谈双方当事人,就细节分别制作笔录,对比识别真伪;最后进行诫勉告知,告知违法后果、典型案例,要求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等。

    防范打击虚假诉讼,还要持续依法严惩虚假诉讼行为。为此,法院应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线索移送、程序衔接、结果反馈机制,依法合力严惩虚假诉讼,坚决做到发现一起、移送一起、打击一起。

    此外,建议构建虚假诉讼“警示名单库”,对已发现的虚假诉讼案件信息进行整理,将行为人纳入虚假诉讼警示名单库,定期进行内部名单推送。建立健全虚假诉讼诚信惩戒机制,借鉴金融系统不良信用登记制度,对虚假诉讼行为人或代理人的信息登记备案,并与工商、仲裁、司法等相关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共同营造防范虚假诉讼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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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