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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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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殴打79岁母亲: 不能止于“行拘15天”

    

    

    

    张贵峰 

    

    11月29日,一则女儿殴打年迈母亲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引发网友愤怒:一女子不断推搡一名老人,老人跌坐在沙发后,女子朝着老人头部猛烈殴打,还叫喊着逼老人签字,不时大喊“你听不听话”。据悉,老人今年79岁,打人者是老人的女儿王某,系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施暴原因,网传该女子向母亲索要存款和工资卡遭到拒绝。

    当天,佳木斯市委宣传部回应称,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殴打60岁以上老人,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纪检监察机关已对其立案审查。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王某殴打母亲的原因公安机关正在调查,等公安机关作出明确处理后,单位会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处理结果。

    对于王某这种行为,公安机关仅在“治安管理处罚”层面,作出“行政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显然低估了这一行为的恶劣性。毫无疑问,这种行为不仅涉嫌违法,更已明显涉嫌犯罪。《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15年最高法等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对老年人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王某不仅“推搡辱骂自己的母亲”,而且“朝着老人头部猛烈殴打”,无疑“情节恶劣”,理应依法按虐待罪追究刑责。

    更不用说,在有着深厚的“孝敬父母”传统、讲究“百善孝为先”的中华伦理文化语境下,殴打母亲,远不是“殴打60岁以上老人”这么简单,更是一种恶劣的“忤逆不孝”,不仅粗暴侵犯老人的人身权利,更是一种严重悖逆人伦纲常的“恶逆”行为。

    更何况,这个殴打79岁母亲的女儿,还具有公务员的身份。相比一般民众,国家公职人员具有带头遵守法律和家庭伦理的法定义务。《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明确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因此,对于这一事件,笔者认为,不仅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追究实施家暴者的虐待罪刑责,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也应尽快给予涉事人最严厉的处分问责,直至开除其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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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