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 翔 “野猪把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才灭了它。麦子损失了30多亩,吃得也没啥了,100多亩玉米被吃得70多亩绝收。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近日,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一对夫妻因在3个月内猎杀了至少8头野猪,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刑。夫妻两人分获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近年来,随着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野猪等野生动物种群不断增加、觅食等活动范围扩大,致害事件日渐频繁。仅今年9月,就有安徽歙县,甘肃文县、清水县、舟曲县,宁夏海原县,安徽明光市,河南渑池县,黑龙江牡丹江市等多地网友反映野猪成灾问题。 此案所在的河南省南阳市,当地林业局今年7月也曾发文,称该市野猪种群数量增加过快,活动范围不断扩大,严重影响当地农民日常生活,甚至出现了野猪与人争夺生存空间的尖锐矛盾,农户种植的玉米、红薯等农作物被野猪啃食、踩踏,大片农田被损毁,农户损失严重。可见,夫妻所称“野猪把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并非虚言。一边是野猪成灾,另一边却是猎杀者被判刑,该案判决因此引发争议。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中,“情节严重”是构罪要件。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违反狩猎法规,有“三禁”行为之一,且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二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三是违反狩猎法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具体到本案,夫妻猎杀野猪数量其实只有8头,数量上并不构成情节严重;法院之所以仍然认定构成犯罪,是因为“三禁”行为全部有了:淅川县全境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电网为禁用捕猎械具。据此,认定这对夫妻构成非法狩猎罪并宣判缓刑,自然是合法的。只不过,合法不一定合理,更不一定合情。因为,当野猪泛滥成灾,无论是农作物等财产损失,还是直接的人身危害,村民面临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客观存在。 即便这种危险,构不成刑法层面的“正在发生”,村民也应该有主动进行防卫的权利。一是,如果只有直接面对面遭遇野猪,村民才能够进行防卫,野猪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村民可能根本就防卫不了;二是,村民的人身安全法益,高于对野猪进行保护的法益,人的生命安全理应是第一位的。类似判决,势必会让那些深受野猪祸害的村民,因此更加无所适从。 可能为了省事,或者为了凸显重视,很多地方的禁猎区几乎是全域,禁猎期几乎是全年,而要能够猎捕野猪,也很难找到不属禁用的工具、方法。像野猪这种已然泛滥成灾且具有很强破坏性、危险性的野生动物,有没有必要全域、全年进行严格保护?显然值得研究。夫妻猎杀8头野猪获刑,呈现出的法理与情理冲突,如何更好进行协调,应当引起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