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12月6日,江苏南通三星镇身着“静通市容”制服的市容管理人员以简单粗暴方式对待卖甘蔗老人引发关注。网上流传的视频显示,多人将一名卖甘蔗的老人围住,瞬间将一捆甘蔗一抢而空,独留老人在寒风中哭泣。12月7日,南通市海门区政府发布后续处理说明:区纪委介入调查并启动问责程序;三星镇政府登门向老人致歉;终止与南通静通市容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召开全区城管执法人员警示教育会议(12月7日《新京报》)。 现实生活中,一些基层政府组织由于面临各种纷繁复杂的事务,事多人少矛盾异常突出。故一些地方便发明了政府购买服务、“执法外包”等新形态管理模式,甚至被当作有益探索加以推广。但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属于行政执法范畴,是否允许全部外包给第三方公司,显然值得商榷。 为避免执法权力被滥用,有关法律对执法主体予以严格限制。如《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七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由上可知,不管暂扣甘蔗等违法物品属于行政处罚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措施,都必须由具有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的执法人员实施,不得由“外包公司”的人员实施。原因在于,执法属于非常严肃的行政行为,既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也关乎行政机关的社会公信与形象。行政执法人员受到更多党政纪约束,违规成本较高,而“外包公司”人员待遇低、无编制、约束少,滥用权力、违规执法的概率较大。 因而,无论从行政法原则出发还是从行政伦理出发,执法都不该外包给公司或企业。即便确实事多人少,也只能由“协管人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辅助性事务,而非放任“协管人员”大包大揽。 “执法外包”看似简单省心,实则后患无穷,可能造成政府公信、执法程序、公众利益受损的“三输”局面。现实中,一些造成恶劣后果的“临时工”执法事件,也反证出“外包执法”的失控。故相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协管人员”的数量与规模,杜绝“执法外包”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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