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杭州1月24日电(记者林光耀)记者从24日举办的浙江省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已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数据三类,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并进一步规定保障该原则落实的具体制度。同时条例提出,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立“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数据安全责任制,确保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针对社会关心的个人信息采集问题,条例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时,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特定方式验证。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