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卓蔚 通讯员张彩娜 虞一先)昨天,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将于26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无房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办法》明确了供应对象,对于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应同时符合:主申请人具有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行政区域城镇户籍连续满10年或申请前12个月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在本市无房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应同时符合:主申请人是在当地登记注册的单位稳定就业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前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申请前12个月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在本市无房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由购房家庭与政府按比例共同持有:购房家庭产权份额是购房家庭实际出资额占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房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不高于80%,同批次销售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购房家庭,购买政府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自主选择持有不低于60%的产权份额。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由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持有。 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共有产权住房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销售。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在市场销售价格基础上,结合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实行差价浮动。 《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上市转让。 《办法》还对房源筹集建设渠道、限制供应人群、政府产权份额购买方式、产权份额继承、离婚析产等情况做了详细说明,同时,对违规销售和违规申请的情形和责任进行了明确。 今年1月,我市首个共有产权房项目落地,位于江北区甬樾湾北侧的应家保障用房I期2#地块,用于开发中小套型为主的宜居舒适住宅约16万平方米,着力保障无房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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