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利用发生违法犯罪、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的明星艺人进行广告代言,宣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铺张浪费、“娘炮”“耽美”等不良文化,炒作个人隐私、软色情等低俗庸俗媚俗现象等,明确列入广告代言活动负面清单(2月9日《北京青年报》)。 广告代言是市场经济中的常见现象。广告主委托明星艺人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推荐和证明以实现商业目的,而明星艺人则利用自己的形象、信誉获取商业代言报酬,所以,这是一种能带来双赢的商业活动。但如果广告主选择代言人不当,或者广告代言活动不规范,不仅广告主会面临风险,消费者也会变成受害者。 近年来,已经有部分明星艺人被曝出违法失德问题后,广告主紧急宣布解约的案例。在之前某些网贷广告代言中,也曾出现宣扬拜金主义等不良文化,对社会风气产生不利影响。针对广告代言活动中的种种不良现象,有关方面正在“对症下药”。 譬如,去年1月,中国文联发布了《文艺工作者广告代言自律公约》;去年11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明星商业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如今,上海市场监管部门也发布《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这些举措就是为了规范广告代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指引》既界定了相关概念,也列举了相关判定标准,最大亮点则是,列举了21项商业广告代言人资格及相关广告代言活动的负面清单。这种负面清单指引,对有关各方极其重要。 对于明星艺人而言,这种负面清单就是一种“行为禁区”,只有不踏入这些“禁区”,才能获得代言合同,或者不会代言“翻车”。对广告主来说,只有按照负面清单选择代言人,规范操作代言活动,才能避免广告代言风险。从消费者角度看,这种负面清单,有助于创造健康的消费环境。可以说,负面清单具有倒逼效应,能够倒逼商业广告代言活动的相关利益方自觉提升道德意识、法律意识。 当然,这种负面清单能发挥多大倒逼作用,还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列入负面清单的不良现象,市场监管部门是否配套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执法力量?只有处罚措施跟上,才能产生更大警示效果。其二,是否与公众、媒体等形成良好互动?市场监管部门与社会,只有形成良好互动,才能及时获取违规线索介入治理。进而言之,在对广告代言活动各方合规性进行指引的同时,能否把违规者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也值得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