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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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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漫画由丁安绘 |
撰文/赵静 生活中,人们遇到亲朋好友因一时急用,向自己借钱,但是刚好自己身上没钱,有人就会想到用信用卡套现并将钱借出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写了借条,亦有转账记录,该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其约定的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下面请大家先来看一个案例: 甲、乙两人是多年的好朋友。2020年1月,甲谈了一个女朋友,女朋友生日快到的时候,甲想送一些贵重的礼物以赢得女朋友的芳心,好让关系更进一步,朝着结婚的方向迈进。但是因刚买了房子,存款已经所剩无几,于是2020年1月15日甲开口向乙借钱5万元。但乙手中没有现钱可以出借给甲,于是跟甲说:“我用信用卡套现,套出来后借给你,但是你要给我写张借条,并且要支付利息给我”。于是,甲同意了。2020年1月20日,乙用自己之前购买的POS机将信用卡的额度套出来之后,利用支付宝转账给甲,并当场写了借条,借条上写明:甲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乙借款5万元,年利率10%,到2021年1月20日归还。 然而,该笔借款到期之后,甲并没有如期归还,于是乙将甲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与结果】 该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乙自认借款的来源是通过信用卡套现取得,并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甲,且原告、被告对借款的金额和利率均没有异议,然而法官最终并没有认定原被告之间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认定结果为借条无效,利息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5万元。 【律师说法】 第一,信用卡中的额度是否属于持卡人个人的财产? 律师认为,信用卡中的额度不属于持卡人个人的财产。 理由:我国法律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通过上述定义可知,信用卡不具有和现金类似的借贷功能,其作用仅是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只有在持卡人消费之后,持卡人和银行之间才产生借贷关系,银行是出借方,持卡人是借款方。且信用卡中的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的个人财产。因此这就决定了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给他人。 第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不受法律保护。 理由:原告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将信用卡中的钱直接套出来的行为,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被法律所明确禁止,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信用卡诈骗罪等。 第三,被告返还5万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原告将信用卡中的钱套出借给被告的行为,是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基于双方合意写下的借条,亦属于无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自然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被告应返还人民币5万元给原告。 综上,信用卡套现出借给他人的,不属于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 【律师提醒】 虽然国家法律并不禁止个人购买POS机,但是国家对POS机的用途有明确的规定,禁止使用POS机套现。如果用于日常的消费或者商家收款刷信用卡都不违法,至于说自己利用POS机套现,理论上属于违规用卡,但不会涉及违法。但是如果用于帮他人套现、借贷给他人等等,均属于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作者为浙江和义观达(前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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