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推选并发布了2021年浙江法院十佳案例分析,宁波海事法院一案入选,这一案例为“林某某诉宁波市奉化区桐照村渔船管理服务站海事海商纠纷案”。 2018年11月,有关部门根据《中韩渔业协定》向桐照村分配6个2019年度入韩捕捞指标,许可小马力双拖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捕鱼。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渔船管理服务站(简称渔船管理站)以竞标方式确定指标归属。经两次竞标,林某某等6人中标并缴纳竞标款5万至15万元不等,取得了韩国海洋水产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但此后均未赴韩捕捞。林某某起诉请求确认竞标行为无效并要求退还全部竞标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入韩捕捞配额含有财产性权益,归村集体所有。渔船管理站以竞标方式确定入韩捕捞名额,未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应确认有效。林某某对入韩捕捞会受到诸多条件限制缺乏了解甚至认知错误,有权请求撤销。渔船管理站未尽到充分说明、告知和提示义务,林某某疏于自身注意,均应承担相应损失。判决由林某某承担损失3万元,余款21200元返还。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本案将捕捞权内容区分为行政许可权和财产性权益,后者属于民事权益,村民委员会有权代表村集体进行管理和处分。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有偿竞标方式确定入韩捕捞渔民,有利于调动渔民生产积极性和村集体经济发展,做法应予肯定,但在出让过程中应当公开、透明,充分保障知情权和参与权。本案充分考虑村集体利益、双方关系等因素,对捕捞权出让行为效力、损失承担等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裁判,具有示范性意义,其余几户渔民已按该判决自行解决纠纷。 (王舜毕 吴胜顺 钱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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