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周 琼 通讯员 任 社 毛玉兰 编者按 随着虎年春节假期渐行渐远,不少用人单位又开始了“招兵买马”,许多“打工人”也踏上新一年的征途。在新春伊始的招聘求职旺季,本报联合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用一系列典型案例告诉身在职场的你我,如何共同守住“诚信”底线,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寻求和谐平衡点。 来宁波打工的小邓,经人介绍成了一名“美团”的外卖员。在穿上这件工作服的当天,小邓与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协议约定从2020年3月25日开始到2021年3月24日,服务期限为一年整;工作岗位为配送员;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6天,具体按实际工作安排执行;报酬为计件制,按实际单量4至5元/单计算。协议又约定,提供劳务期间应遵守规章制度,达到各项要求和标准;无法在协议期限内提供劳务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履行请求手续,否则视为旷工等内容。小邓入职后由配送站的站长负责管理,按照排班表,配送员分早班、中班、晚班、应急队和兼职,小邓被安排为晚班。2020年10月4日晚上11时许,小邓在配送过程中摔倒受伤。为工伤认定需要,小邓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时,这家电子商务公司拿出双方签订的协议,辩称双方系劳务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 最终,仲裁委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仲裁员告诉记者,尽管案件申请人小邓与电子商务公司签订的确是《劳务协议》,从表面上看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在实际用工中,电子商务公司为小邓制定了周密的工作计划,要求小邓接受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形成了较为紧密的人身隶属性,结合小邓所从事的工作系公司的主营业务,故仲裁委最终认定小邓与电子商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声音 在当前新业态积极发展过程中,少数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采取了与劳动者签订所谓的“劳务协议”“雇佣协议”“服务协议”等协议来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劳动用工主体责任。这些用人单位虽然声称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不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但是这些单位在实际工作中以“劳务关系”之名,行“劳动关系”之实,还是按照劳动关系模式对劳动者实行严格的用工管理。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范中,仲裁委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并不是仅仅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判断,而是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判断,既要考虑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观因素,更要考虑到双方实际用工行为的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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