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于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报送备案的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的具体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请见附件,详细内容可进入浙江省司法厅官网http://sft.zj.gov.cn,点击《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查阅),经依法审查,予以备案。 附件:予以备案的2021年10月至12月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