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慎毅 男子张某没有工作,又丢了身份证和手机,流浪街头数月,4次偷菜场门口的豆制品充饥,客观上达到定罪量刑起点……2月28日,记者从浙江玉环市检察院获悉,秉持少捕慎诉慎押和良法善治的理念,该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3月1日澎湃新闻)。 按照《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那为何不予起诉?办案检察官认为,客观上张某已达到定罪量刑起点,但盗窃时张某是流浪汉,因饥饿迫于生计而实施盗窃,所涉财物数量、价值较小,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其如实供述罪行,愿接受处罚,认罪态度好。所以,不认为张某是犯罪,对其不起诉。 这样的处理体现了司法温度,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基于刑法的谦抑原则。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予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可谓无必要性。 事实上,类似案例并不少见。2020年,一则“无业博士偷菜”的新闻被网友关注。该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会议研究认为,多次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综合考虑涉案人的作案动机是否属于生活所迫或者偶然性实施,是否有前科劣迹,不能唯数额论。检察机关认为,虽然该博士在20天内5次盗窃蔬菜,既非生活所迫也非偶然作案,且有违法犯罪前科,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涉案数额较小,博士本人认罪悔罪并与事主达成和解,检察机关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个博士不缺钱,5次盗窃蔬菜主要是有心理疾病,与其判刑,不如用司法温度感化。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指出,司法部门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应按照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从最大限度有利于社会和谐、有利于治病救人的视角出发,法理相融,让人民群众更有公平感。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既要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也要对误入歧途者进行帮助、教育、矫治,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归社会,走上人生正道。 当然,对那些因为生活所迫或因为心理疾病而导致的偷盗行为,更需要加强公共服务来预防,通过“一网统管”或社区网格化管理,让他们及时得到救助,这样也能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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