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明辉 无需本金、不用囤货、没有风险,一部手机就能轻松当老板,在家动动鼠标就能赚钱……近期,一种号称“无货源开店”的广告在一些社交平台和短视频平台兴起。广告宣称,只要交几百元就能享受“开店指导”和“内部货源”,开店者通过赚取消费者的“信息差”,从而实现“坐在家里收钱”(3月16日《新华每日电讯》)。 “无货源开店”,就是店铺经营者没有现货,在网上找产品找货源,然后把货源“搬运”到自己的店铺中,有顾客下单,店主再去上家下单,由上家来派单发货。不难看出,经授权、合法的“无货源开店”几无成本、缺少风险,而且就经营模式看,的确是在利用消费者对商品存在“信息差”赚钱,似乎是一个挣钱的门道。但实际上,“无货源开店”,往往无授权,存在多重的违法嫌疑。 涉嫌虚假广告宣传。一些机构或个人在网上宣传“无货源开店”时,一味说便利、好处,却闭口不提存在的“坑”。比如,消费者用高价购买的“无货源开店”课程,很多就是网上的公开内容,根本没有多少知识和技术含量,质价不符;再比如,消费者掏钱学习“无货源开店”方法后,无授权私自照抄照搬他人店铺,存在法律风险;还比如,开店后可能面临缺流量、缺人气、无生意等,存在学而无用、被收割的尴尬。 《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价格法》载明,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灰色的“无货源开店”,显然与这些规定不符。 涉嫌教唆违法违规。“无货源开店”本质就是中间商,不经上线商家同意就开店,是扰乱市场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特许人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也就是说,不经授权的“无货源开店”,不能在网上简单“搬运”其他商家产品、店铺等。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网络收费教消费者无授权私自“无货源开店”,无疑具有这样的犯罪故意和犯罪的危害事实,应当接受司法审视。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面对时下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无货源开店”广告乱象,不能只让媒体来曝光,也不能只靠消费者辨识,而是需要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对这类问题进行及时全面的网络排查,让违规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维护网络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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