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22年03月18日 星期五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事主管不签劳动合同来索赔 这样的“聪明”得不偿失

——共守诚信底线系列报道之六

    

    

    

    

    

    记者 周琼 通讯员 任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二倍工资罚则。这条法规让一家贸易公司的人事主管林某觉得找到了生财之道。在办理公司劳动合同过程中,他“忘签”了自己的劳动合同,并在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最终,他的仲裁要求没得到支持。

    此前,林某应聘进入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人事主管。在此期间,公司为林某缴纳了社会保险。林某在职期间固定工资5000元/月。工作一年后,林某离职,几个月后,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55000元。

    林某就职公司表示,林某本人就是公司人事主管,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在担任人事主管期间,林某曾作为公司委托代理人参与过一起员工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案件的处理,因此,公司方面认为,林某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自身工作失职造成,故公司不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对此,林某辩称,自己作为人事主管可以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不能代表公司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入职以来,公司从未派人代表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至于其代表公司参与仲裁活动,系其职责所在,并不能因此表明其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不能免责。

    经过一系列调查,仲裁委认为,从工作岗位和职责来看,林某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的范围应当包含林某本人,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林某未及时履行自身职责所致。公司的公章及劳动合同均由林某保管,林某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权限相对较大,他曾代表公司与所有员工(包括总经理在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可见公司不存在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故意。因此,仲裁委认定林某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请求存在明显恶意,并驳回了其仲裁请求。

    声音

    《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罚则,其目的是引导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中,个别劳动者采用偷盗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请他人顶替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等方式企图骗取、讹诈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二倍工资。仲裁委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定要树立“契约精神”,重视劳动合同签订,共筑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