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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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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超标电动车出事故

法院:商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明知自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心大”的商家吴某却照常上牌并出售。不料,买家儿子在驾驶电动车时遭遇事故死亡。近日,宁海法院审结了这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5月,大刘花了2500元从吴某处买了辆电动车,收款收据中写明为某品牌电动车。

    2021年4月晚上,大刘儿子小刘开着这辆电动车回家,途中撞上违停在路边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鉴定,该电动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未采取相应有效安全措施且未戴安全头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在夜间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后,大刘将商家吴某起诉至宁海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共计60余万元。

    大刘认为,吴某明知涉案车辆是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车,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吴某辩称,该车是自己向台州某公司购买的,手续、证件均齐全,不存在产品缺陷。更何况小刘驾驶该车发生事故,是因为他没有安全驾驶,因此小刘的死亡与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在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驾驶该车,且在驾车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未戴安全头盔,撞上违停在路边的大货车后死亡,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吴某以非机动车的名义销售机动车,且涉案车辆的防盗备案号牌系吴某从旧车上拆下安装至涉案车辆,故吴某对产品的警示和说明上有缺陷,误导了消费者,增加了消费者使用该车的危险性,足以构成产品缺陷。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吴某承担大刘自负部分的15%赔偿责任,即12万余元。

    (董小芳 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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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