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姚法)俗话说,养儿防老,但余姚的陈大爷为此却十分苦恼,辛苦养育的两个儿子都不赡养自己,为此还闹上了法庭。昨日,余姚法院通报了该起案件。 今年85岁的陈大爷和已去世的妻子共生育了两个儿子,陈大和陈二。自2019年起,陈大爷一直卧病在床,日常饮食起居由现任妻子照顾,每月光药费就需2000元,其1000余元的养老金已不能维持生活。为此,陈大爷多次向两个儿子提出支付赡养费,但兄弟俩却对费用分担争执不下。 无奈之下,陈大爷将两个儿子起诉至余姚法院,要求兄弟两人每人每月各支付生活费、护理费2500元。之后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凭医疗费发票由两个儿子各承担一半。 开庭时,陈大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父亲的赡养费,陈二则压根就没有来到庭审现场。法官在详细了解后发现,30多年前,陈大爷和已去世的妻子曾与两个儿子签订过一份《永立分书》,双方约定,由陈大负责赡养母亲,陈二负责赡养父亲,直至父母去世。协议签订后,陈大按照协议赡养母亲,直到母亲离世。 据此,陈大认为自己已完成赡养义务,父亲的赡养问题应该由弟弟承担。同时,陈大提出,父亲卧床后,自己经常去探望照顾,但弟弟却从未去看望,目前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再负担父亲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上应该遵守的孝敬行为,也是法律上规定的法定义务,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分别承担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是子女间就赡养义务的实际履行作出的事先安排。基于赡养协议产生的按份赡养义务之债属于赡养人内部间的约定,并不拘束被赡养人。 也就是说,即使子女间订立了赡养协议,父母在实际生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亦有权要求子女承担与协议约定内容和份额不同的赡养义务,故陈大不能因已按约履行《永立分书》以免除对原告的赡养义务,且赡养义务作为法定义务,并不因赡养人无支付能力而免除。 考虑到原告、被告双方的年龄、当地的生活水平及陈大已依约履行《永立分书》等情况,法院最终酌情认定原告每月需赡养费2000元,陈大、陈二各承担原告赡养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40%、60%。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起码的道德与良知,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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