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22年03月24日 星期四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离职理由有失诚信 提出补偿不予支持

——共守诚信底线系列报道之八

    

    

    

    

    

    记者 周琼 通讯员 任社 

    

    为了在领工资时多领一些现金,张某就写下书面承诺,和用人单位商量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离职时,张某却突然变了脸,要求补缴社保,还以此为由要求东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万余元。最终,张某讨要补偿的要求没能得到支持。

    从贵州到宁波打工的张某,2011年3月起在象山县某模具公司工作,双方约定了薪酬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原因是张某为了工资到手多一些主动向公司提出放弃缴纳社保。2020年6月,张某另有发展准备辞职,他向公司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于当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在要求模具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仲裁员表示,申请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签订放弃社保缴纳承诺书后的法律后果。模具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出于申请人本人意愿,若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张某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仲裁委最终驳回了张某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

    声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目前社会上仍有部分劳动者存在为了多领工资而向用人单位作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承诺的短视行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会在短期内让劳动者领取到更多的工资,但长期来看,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必将影响到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时所获得相应的养老、医疗待遇。社会保险制度不但关系着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全社会的长治久安。无论劳动者是否承诺放弃社保缴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能得到豁免。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