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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0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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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亲是义务 讨价还价是错误

    

    

    

    郑建钢

    

    近日,余姚市一耄耋老人老无所依,遂将拒绝赡养自己的两个儿子诉至法院。然而,在庭审过程中,老人的大儿子陈大出示了一份赡养协议,称自己早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这让原本一起简单的赡养民事纠纷,变得复杂起来。

    陈大拒绝赡养父亲的理由是,30多年前兄弟俩曾经与父母签订过一份《永立分书》,双方约定,由陈大负责赡养母亲,陈二负责赡养父亲,直至父母去世。协议签订后,陈大按照协议赡养母亲,直到母亲离世。而陈二则一直纠缠于费用的分担,不肯支付父亲的赡养费。

    陈二找借口拒绝赡养父亲,无疑是错误的。而陈大认为,自己按照《永立分书》约定,已完成赡养母亲义务,父亲的赡养问题应该由弟弟承担,看起来似乎有点道理,但是也经不起仔细推敲。

    作为子女,愿意以书面形式约定,分别承担赡养父母中的一方,不是不可以,但不能以此作为借口,免除对父母中另一方的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考虑到陈大已经承担了赡养母亲的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陈大、陈二各承担原告赡养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40%、60%。

    父母含辛茹苦把两个儿子拉扯大,其间倾注的无数心血,付出的巨额钱财,根本无法用任何语言和文字来表述,说起来都是泪。如今,两个儿子竟然找出种种借口,不肯承担年逾八旬的父亲的赡养责任,往轻了说,是缺乏起码的道德和良心;往重了说,是一种违法行为。

    儿子赡养老子,天经地义,没有任何条件可讲,更不允许讨价还价。法院的判决和法官语重心长的教诲,不知道是否能唤醒兄弟俩的良知。

    (欢迎投稿,来稿请发民生邮箱187168466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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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