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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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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惩治“劣迹艺人”的 制度短板

    

    

    

    李志军

    

    近日,涉毒艺人王学兵出镜为杜康酒业站台一事引发社会关注。在这则14秒的宣传片中,王学兵简单介绍了自己,并祝贺杜康新品上市。公开资料显示,王学兵曾于2015年因涉毒被抓(5月26日《法治日报》)。

    惩治“劣迹艺人”,相关方面一直态度鲜明。曾经的当红艺人王学兵、范冰冰、吴亦凡等,都因为有违法或者失德等“劣迹”,而受到相应惩治。公众对此也持支持态度,毕竟,艺人尤其是有相当知名度的艺人,如果身有“劣迹”,对社会风气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不可小视。

    不过,在对“劣迹艺人”惩治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制度性短板。比如,什么是“劣迹艺人”,至今没有一个明确规定,定性的随意性较大。再如,如何惩治“劣迹艺人”,目前没有任何强制性法律规定,仅依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这种自律性规定若不被执行,实际上也无严重后果,如此次王学兵“复出”。

    对“劣迹艺人”惩治的制度性短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惩戒效果。比如,艺人赵薇曾经因“军旗装”一事饱受争议,舆论一片“喊杀”之声,但其仍然“复出”甚至还登上了春晚。相反,公众对艺人黄海波被“封杀”普遍抱有同情,但其至今仍未能复出。这无疑让惩戒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另外,对违法和失德的“劣迹艺人”一律“封杀”,也让私德不修的艺人心中不服,亦给人惩戒失重之感。

    所以,尽快补齐对“劣迹艺人”惩治的制度短板,极有必要。令人欣慰的是,相关部门已看到了这一点。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广播电视法》拟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这从制度设计上迈出了“补漏”的重要一步,希望今后这样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多。让更多的人明确知道,什么是“劣迹艺人”,被封杀、抵制、禁止的“劣迹行为”分别是哪些,如此,艺人们才能更加知进退、明戒止,这其实也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任何一项制度性规定需要有救济性条款。公众耳熟能详的就有,对执法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可以上诉或者申诉。这些权利救济措施,有效保证了制度执行的公平公正。对“劣迹艺人”的惩治措施也不能例外,应尽快出台申诉性规定,明确被惩戒艺人不服时的复议路径。这样,才能让“劣迹艺人”心服口服,也才更能警示后来者。

    对“劣迹艺人”进行惩治的“高压线”决不能断电,这是最基本的原则。但让艺人们包括社会公众知道什么是“高压线”、哪里有“高压线”,并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于立法、执法等相关部门而言,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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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