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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萍 绘 |
近年来,随着年轻人对仪式感的推崇以及商家的营销宣传,加上中西文化的融合,在一些特殊的日子,情侣们通常会用特定数字的转账或红包来表达感情。那么一旦恋爱关系结束,这些转账还能“物归原主”吗?如果要返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李明(化名)与朱丹(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接触一段时间后确定了恋爱关系。相恋了两年,两人最终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在这场为时两年的恋爱关系中,李明为女朋友朱丹花了不少钱。除了平常逛街吃饭购物游玩等开销,在七夕节、“520”、情人节、朱丹生日、恋爱周年纪念日等特殊日子,李明陆陆续续向朱丹通过微信转账了28次,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上述28次微信转账中,转账金额分别为1314元、520元,99.99元、13.14元,此外李明还给朱丹发送微信红包共69笔,达4000余元。 分手后,李明认为自己的转账发红包等行为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现在既然两人分手了,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应该属于借款,遂要求朱丹归还上述微信转账与红包共计人民币41602元。朱丹则认为那些钱都是李明自愿转的,并非借款,拒绝退还。于是李明一纸诉状将朱丹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朱丹归还上述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明在恋爱期间向朱丹转账,本质上应是李明为增进双方感情,维持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其发送给朱丹的转账与红包款项中,有多笔款项备注有“一生一世我爱你”“我爱你”“生日快乐”“恋爱周年开心”等字眼,其所发红包与民间借贷中正常的交易习惯严重不符,从聊天记录与备注内容亦无法看出李明有将结婚目的约定作为赠与所附的条件,无法认定李明支付给朱丹的款项为借款,故李明要求朱丹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 原则上,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情侣之间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的,应认定为无偿赠与,不应认定为借贷,也不应认定为彩礼的范围。但是发送“520”等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后,双方通过借条等方式对该钱款作出约定的,应以双方约定为准,即应认定为借贷;还有一种情形是一方以结婚或结成某种关系为目的,在红包或转账中写明条件,从法律意义上可以理解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不能达到给付钱款一方所追求的缔结婚姻目的时,该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上的意义及效力。受赠与人应将受赠与的财产返还给赠与人。 同时提醒大家:恋爱关系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加上其自由、感性因素占比较重等特点,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情侣们在享受恋爱带来的甜蜜时,也要学会保护自己。一方面要保持相对财产独立,并做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留痕,同时也要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进行消费、赠与,以免分手后出现各种财产纠纷。 相识相恋不易,如果出现财物纠纷,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力争好聚好散。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57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张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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