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根凯 据昨天《宁波日报》民生版报道,慈溪市一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最近很懊恼,因为急于招工,未仔细审核身份信息,招入了一名未满16周岁的童工。因为这一行为,企业被处罚金1万元。 企业招工居然连最起码、最重要的身份信息都不仔细审核,岂不成天大笑话?假如不是企业欠薪被投诉,“童工问题”谁能知晓?希望这样的低级错误不要再犯了。 企业雇用童工,不仅非法,也情理难容。一个不满16周岁的孩子,正是处于求学的年龄段,让他们过早地参加工作,失去受教育的机会,不仅违背了《教育法》精神,更是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必须坚决遏制。 长期以来,童工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早在2002年,国务院在重新颁布实施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明确指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违规企业应受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然而,童工现象在少数地方仍然潜滋暗长,究其原因是一些企业对廉价劳动力的追逐,特别是近些年劳动力成本的升高,使得雇用童工成为某些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扩大利润空间的手段。 杜绝或消除童工现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一方面,加强宣传力度,在公众心中建立不可使用童工的法律红线;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借助公众的力量,鼓励群众积极向当地执法监察部门举报,对违规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 (欢迎投稿,来稿请发民生邮箱187168466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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