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民生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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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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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过户第二天来了拆迁公告,卖家拒绝交付

法官: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有条件

    

    

    

    

    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尹杉 

    

    房子办理过户手续的第二天,政府颁布了征收公告,卖家顿时觉得卖亏了想反悔,拒绝交付房屋。昨日,鄞州法院通报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家住鄞州东吴镇的刘大妈委托好友小杨,帮其寻找一套合适的二手房。小杨通过某中介公司物色到陈先生正在出售的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

    后来陈先生与刘大妈、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刘大妈按约向陈先生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0万元。几天后,刘大妈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付房屋。

    然而第二天,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陈先生刚刚卖掉的房屋正好属于征收范围。

    得知此事的陈先生立即联系了刘大妈和小杨,想取消这笔交易。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不仅拒绝交付房屋,还将刘大妈、中介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并将小杨列为第三人,请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大妈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于陈先生名下,陈先生退还购房款200万元。

    庭审中,陈先生哭诉:在这套房子出售后的次日,拆迁公告颁布,按拆迁政策,原来的房子能置换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拆迁安置房,哪怕按每平方米3万元计算,亏损也差不多有100万。两被告明知要拆迁,却故意隐瞒,故要求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刘大妈则辩称,陈先生是自己主动卖房的,这桩交易是你情我愿。而且,涉案房屋面临拆迁的消息在当地已众所周知,连小区门口的保安都知道,陈先生作为业主不会毫不知情。况且其已将房款全额付清,过户手续也办了,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其中对相关重要条款的约定出自双方真实意愿。该区域已有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陈先生对此应有一定的预见性。且刘大妈已经全额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房屋过户手续也已办理完毕。最终,鄞州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涉案房屋已交付完毕。

    法官介绍,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

    “本案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一是因为涉案房屋所在区域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原告为出售房屋,在多家中介机构挂牌,其对于包括房屋即将面临拆迁在内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并将该因素纳入定价的考量范围之内,故拆迁并不属于不可预见的事情。”法官解释,二是因为情势变更原则只考虑“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本案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全额付款及过户手续,被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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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