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泽军 据昨天《宁波日报》民生版报道,一当事人在出售了自己名下房屋,办妥了不动产过户手续后的次日,由于政府颁布了征收公告,感觉房屋卖亏了,以“情势变更”等为由,拒绝交付房屋。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成立并生效,最终判决该反悔售房当事人败诉。 从古至今,房子始终是人们最为关心的重大事情之一。这一二十年来,由于许多地方房价涨幅较大,确有一些当事人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甚至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不动产交易手续后,予以反悔。这种不讲诚信、肆意毁约的行为并非个别,特别在一些高房价区域类似坐地起价、囤积居奇更是屡见不鲜,法律纠纷层出不穷。 无论交易金额大小,签了合同就得履行。如果出于“利己”主义,意图通过主张合同无效而获取高额利益,则该背信毁约欲获得不应得的利益之行为,既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还会因违约等给自己造成新的、不必要的损失。事实上,一旦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随心所欲推翻合约,把签合同当成“过家家”,则社会生活、社会秩序与市场经济交易的安全,将会变得混乱无序。显然,一个不讲诚信的社会是十分可怕的,到头来损害的还是全体老百姓的利益。 常言道,诚信是金,诚信是银。每一位公民在行使民事权利时,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公平,恪守承诺,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鄞州法院对上述这起案件的判决,再次显示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欢迎投稿,来稿请发民生邮箱187168466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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