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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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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智治协同推进共同富裕

    

    

    丁薇娇            

    

    推进共同富裕,既要大力发展社会经济,把“蛋糕”做大做好,又要有一套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让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快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数字化特征日益凸显,数字经济规模不断扩大,为促进共同富裕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支持。然而,数字化发展也在另一个侧面引起了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与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尤其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以法治保障和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此,《法治宁波建设规划(2021-2025年)》提出,今后一个时期法治宁波建设工作要坚持“利民为本、法治为基、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的理念。法治与智治协同推进这一理念反映出在数字时代,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既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要融入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协同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一、数字立法,完善立法体系

    一是明确立法进行分类保护。《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体现了对个人信息和数据的重视。而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并未对数据的法律属性以及权利归属作出清晰的界定,也缺乏有效规制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方面的立法。有必要完善数字立法体系,明确个人数据的私有性质和公共数据的国有属性,并通过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管理和保护,加强立法保障数据安全。

    二是加强立法弥补信息鸿沟。信息鸿沟是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鸿沟,而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很难参与到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变革之中,从而使不同群体在创造财富能力上产生差距。目前我国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虽有涉及缩小信息差距的举措,却鲜有立法直接对弥补信息鸿沟作出明确规定。有必要针对信息鸿沟问题进行立法,保障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个体有同等的机会获得和利用信息。

    三是完善立法规制营商环境。随着社会数字化的变革,互联网等领域的新兴财富群体不断涌现,造成了不同群体之间财富分配的不均匀,需要探索对数字经济征税的税收立法,促进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公平公正。此外,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有规制,然而已有规定却无法涵盖随着技术发展出现的新型不法手段,需要结合实践的最新发展相应优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二、智慧司法,加强司法保障

    一是发挥智能系统的辅助作用。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只有坚持司法公正,才能让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智慧司法是将现代科学技术运用到司法工作中,对于提升审判效果,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作用。例如,移动微法院起源于宁波,成长于浙江,并逐步推广至全国法院。在智慧司法建设过程中,应继续巩固移动微法院的成果,加强互联网法院的建设。同时,也应积极探索新型的智能司法辅助办公系统,实现从起诉、受理、审理、宣判到执行的全流程智能化。

    二是限定智慧技术的应用范围。人工智能借助算法能够更加“理性”地为审判提供指引和统一的标准,但它也很难包纳人性、情理、公共利益等有温度的内容。如果任由算法支配整个司法程序,极易引发司法不公。智慧技术是辅助司法的工具,而法官才是真正的裁判者,在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辅助审判的过程中,特别是在裁判结果上,仍应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借助人类法官的“灵性”实现公平正义。

    三是防范数据泄漏的安全风险。在庭审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智能语音识别等技术解放了人力,省去了重复劳动,然而,庭审视频和庭审记录中包含的大量案涉诉讼参与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等内容,在大数据时代存在极易泄漏的风险。在司法智慧化进程中,需要对智慧司法系统的数据收集、利用、存储、运输等过程加以规制,通过控制数据访问权限、建设安全防护体系等方式,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三、互联网+执法,提升执法能力

    一是利用互联网提高政务服务水平。2016年底,“最多跑一次”改革在浙江提出,如今已发展为浙江省“一网通办”,然而“互联网+政务服务”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内尚不能全面有效运行。智能化的办事流程虽减少了中间环节,为办事提供了便利,但也会与法律规定的有些审批流程产生冲突,在利用互联网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需关注技术的程序正当性,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二是借助大数据实现行政职能创新。在数字化社会中,政府的不同职能部门更多是从自身业务发展的角度建立本部门的信息系统,而部门之间业务的相关性又导致某些系统的重复建设;不同部门之间无法共享数据,互通信息,从而变成了一座座“数据孤岛”。基于此,有必要建立全省乃至全国的数据平台,将数据进行整合优化,集中资源提升管理水平。同时,倡导政府机关之间、政府机关与非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透明和数据共享,促进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是运用新技术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数字平台因其天然优势获取大量的信息,其后建立起自身的支配地位。因其动态多变、隐蔽性强等特点,传统的反垄断执法无法及时、有效地对其进行规制。政府需要运用信息技术对企业的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并通过信息共享实现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同时,利用技术合理监控互联网企业,建立违法行为事前预警机制,并制定奖励机制,引导数字平台等数据资源拥有者共享资源,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数字化与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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