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合)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幸福才能实现社会和谐。昨天,《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为更好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据悉,随着《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继于2011年1月1日、2016年3月1日实施,我市原条例在工作体制、预防和处置、惩治救助等方面已相对滞后,与我市改革发展形势不相适应。 为此,此次条例修订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原则、工作职责、家庭暴力预防、报告制度、联动机制、首接责任、告诫书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回访制度、综合救助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进一步从制度上保障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值得一提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重在预防。修订草案规定了政府普法宣传教育职责,明确了新闻媒体、学校、幼儿园和相关机构结合各自特点负有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职责,以及司法机关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的职责,增强了家庭暴力隐患排查化解可操作性,明示了家庭暴力求助途径,丰富了报告制度,明确了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和快速处置机制,构建起完整的预防措施网,从制度设计上将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此外,针对立法调研中发现的告诫书发放和回访执行不理想,人身安全保护令受理标准宽严不一、执行弱化,庇护场所建立、运行不规范等问题,修订草案也进行了针对性的细化,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除了获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外,修订草案还分别对监护人资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证明、心理辅导和心理干预、就业帮助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丰富了对受害人的救助手段和形式,体现了法的刚性约束和柔性关怀的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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