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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法院建立涉虚假诉讼案件听证机制。(尹杉 董小芳 摄) |
记 者 董小芳 实习生 林子一 通讯员 尹 杉 文/图 隐瞒、欺骗、串通、造假,这些虚假诉讼的手段如同迷雾,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司法权威、冲击社会诚信底线。 宁波两级法院积极行使调查权,运用重点核查、关联检索、大数据排查、刑事案件倒查等甄别方法,有力挤压和消除虚假诉讼滋生的空间。据统计,2019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960件,涉案金额8.99亿元,追究刑事责任107人、司法拘留61人、罚款201人,查处虚假诉讼案件数量位居全省前列。 高压之下,仍有人不时触碰法律底线。他们中,有的心存侥幸,有的别有所图,有的则是因为不懂法。为保持打击虚假诉讼的高压态势,推进诚信诉讼建设,日前,记者在深入采访的基础上,选取三类虚假陈述行为,给市民朋友提个醒。 捏造事实终悔过 信用惩戒 赵某向王某借了5万元,一直未归还。无奈之下,王某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将赵某及其妻子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欠款。 在王某看来,这笔借款属于赵某和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刘某作为其妻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不料,庭审中,赵某却声称借款被其用于归还赌债了,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妻子刘某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于是,法官详细询问了被告所称“赌债”的还款经过,被告前后托词不一、语焉不详。法官瞧出了“端倪”,当庭释明虚假陈述的不利后果。 最终,赵某承认是为了让妻子免于承担债务,才当庭说谎。鄞州法院对于赵某捏造事实的虚假陈述行为予以当庭训诫,赵某当庭悔过,并在庭后递交了《悔过书》。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告也为了让妻子免于承担债务,谎称借款用于个人挥霍。但经法官调查,被告在借款后将款项汇入了其与妻子共同经营的公司,用于经营所需。鄞州法院对该行为予以训诫,被告亦承认错误并具结悔过。 “因两被告主动承认,未造成实质性后果,且悔过态度较好,我们仅对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具结悔过。”法官提醒,虽然两案未作出处罚决定,但处理情况同样会被录入诚信诉讼系统,两人仍会因此受到信用惩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作的任何陈述都应当真实、可靠,并为自己所作的陈述及行为负责。任何妄图通过编造谎言来逃避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隐瞒事实不承认 罚款3000元 因民间借贷纠纷,韩某将谢某告上了法庭。 韩某称,谢某向其借款1万元,扣除已归还的1000元,尚余9000元未归还。而谢某却辩称,其已向韩某归还1500元,还向韩某的朋友“豹子”归还2000元,但韩某对谢某的抗辩内容均予以否认。 到底谁说的是真实情况? 谢某提交了还款证据,法官也向原告韩某释明了虚假陈述的后果。于是,原告对于被告向其本人的还款1500元予以确认,并解释未扣除部分系“忘记了”,但对被告向“豹子”的还款仍表示与己无关。 无奈,被告又出示了相应聊天记录,表明原告对其向“豹子”还款是“明知的”之后,原告才认可了该笔2000元还款,但仍狡辩其“想不起来了”。 鄞州法院当场对韩某予以训诫,但韩某始终未具结悔过。今年7月7日,鄞州法院对韩某故意隐瞒事实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解释,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起诉前应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将还款情况如实向法院陈述,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原告在起诉时未全额扣减被告的还款金额,在被告提出抗辩后,仍多次恶意否认相关事实,且在被告提交还款证据后,还以“记不清”“忘记了”等明显不合常理的借口予以辩解,已构成隐瞒事实的虚假陈述。 本案虽未造成错误的裁判结果,也未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但已妨碍诉讼秩序,而虚假陈述当事人态度恶劣或者拒绝具结悔过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罚款或者拘留。 伪造证据被查处 得不偿失 作为酒店用品供应商,谢某长期向鄞州某宾馆提供产品。但是,从去年开始,谢某就一直没有按期收到货款。多次向宾馆催讨后,作为宾馆出纳的朱某以宾馆名义向谢某出具了欠条,写明欠谢某货款8000元,并在落款处签署了本人姓名。 后宾馆因资不抵债被申请破产。眼见追讨无望,谢某心生一计,竟然在欠条正文中债务主体宾馆下方,加上了出纳朱某的名字,并以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对宾馆的债务承担共同付款义务。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朱某作为出纳,对于签字较为谨慎,欠条中其本人签字和具体金额部分均捺有手印,但正文名字处没有,遂依法传唤了朱某本人。朱某当庭向法院出示了欠条出具当天拍摄的欠条照片,照片中欠条正文处并无朱某签字。为自证清白,朱某还向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法官向谢某告知了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并再次询问他有无伪造证据,谢某始终不承认其篡改证据。后经笔迹鉴定,欠条正文中朱某的名字并非朱某本人所写。 2022年7月8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谢某针对朱某的诉讼请求,由谢某承担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并对谢某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解释,本案中,谢某的行为存在虚假陈述与伪造证据竞合的情形,应当按照从重原则择一惩戒。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想打赢官司,本无可厚非,但是为了非法目的在法庭上耍小聪明,在诉讼中搞小动作,不仅严重背离诚信诉讼和公平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而且浪费司法资源,妨害司法公正,挑战司法权威,必将受到司法机关的严厉制裁。 “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甚至损害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公信。我们在此呼吁社会公众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坚持诚信原则,严守程序规则,以诚信诉讼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诚信诉讼环境,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共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法官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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