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 7月30日傍晚5点50分左右,鄞州区通途路福明路路口上演了惊心一幕:一名小女孩从车上掉到了马路中央,幸亏有诸多司机出手救助,孩子得救了。这暖心一幕,被当地媒体制作成视频,得到人民日报客户端首页、人民日报微博、央视新闻客户端首页、新华社抖音快手等平台转发、推送。截至8月1日傍晚,浏览量已超亿次。视频中,“大家一起开车门”这一幕,让网友感叹“真是太暖了”(8月2日《宁波晚报》)。 对于这件事,笔者与网友一样,确实感到“太暖了”。不过,感叹之余,对于这样的意外,笔者更有所思考:小孩的妈妈在事件中该承担什么责任。报道显示,当时,红灯亮起,这名妈妈驾车等待左转,小孩在后排座位处将身体探出车窗。此时,左转绿灯亮起,车辆启动前行,孩子翻出窗外,摔在两个左转车道中间的实线上,妈妈并未发现,径直驾车离去。显然,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妈妈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这不是一句“疏忽大意”就能打发过去的,而是事关法律的严肃问题。众所周知,儿童乘车存在三大隐患:一是让儿童坐在副驾驶位置,二是让儿童使用成人安全带,三是被家长抱在怀里。这种美其名曰“中国式保护”,其实是不科学的。去年6月1日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这为中国预防未成年人交通伤害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使儿童安全座椅成为儿童乘车出行的必选项。 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实施了一年,但知道上述规定的家长并不多,绝大多数家长包括这名小孩的妈妈,压根没想到在自家车上不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是违法的。否则,就不会发生上述惊心一幕。如果不是路过的司机施救及时,小孩因此受到伤害,妈妈怕是逃脱不了法律的追责。 虽然配备儿童安全座椅已经入法,但《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对儿童安全座椅强制使用和儿童乘车安全制度作更为细致的规定,故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跟进。去年3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增加了儿童乘车安全的内容,对禁止儿童乘坐副驾驶和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罚则。 期望上述建议稿早日得以通过,加快推动未成年人乘车安全保护制度的实施。届时,配备儿童安全座椅将作为一项法律措施被广大家长熟知和执行,这样,小孩掉出车外的意外就不会再上演。最后,建议年轻父母不能止于感慨,而应尽快在私家车的后座配备儿童安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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