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钱 新加坡女作家尤今,在《蛇蝎与鲜花》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少女阿琴的父亲早逝,母亲是一名公厕看管员,她零花钱少得可怜,每天上学都饿着肚子。 一天上学途经菜市场时,阿琴发现一个摊贩把黄瓜放在角落的木箱子里,无人看管。阿琴伸手偷了一根黄瓜,躲进学校厕所大口大口地吃。这样偷了将近一年的时间,直到母亲给她的零花钱增加了,她才停止。 一年后,阿琴攒了足够多的钱,鼓起勇气找到那个摊贩还钱、道歉。摊贩说:“我早就注意到你了,穿着校服,每天偷一根黄瓜,也不贪心多拿。如果不是深陷困境,你是不会这样做的。所以,我没戳穿,更不抓你现行,就当帮助你。今天你回来找我,证明我当初没有看错啊!” 讲完这个故事,尤今在文章中说,“不动声色”也是一种助人的美德和方式。 我觉得,这个摊贩之所以能不动声色地帮助人,是因为他能够体察别人的不得已。 正常情况下,一般人不会如阿琴一样,去菜市场偷一根黄瓜。但是,人都有不得已的时候。比如,客观上,时乖运蹇,流年不利,变局太促,琐尾流离,力竭身乏,困随病至……一句话,环境逼人;主观上,判断失误,遇人不淑,所托非人,被欺被坑,临危失态,遇变失措……正所谓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任何人都不可能一帆风顺,万事如意。 这些不得已,有显见的难处,是说不出的苦,道不出的痛,藏不住的无奈。今年以来,找我咨询法律问题的人很多,有违约的,有侵权的,有节外生枝出事的,有“无缘无故”闹分手的……无论找我的是原告还是被告,背后差不多都有“不得已”三字。 这一些不得已的行为,给相关联的人带来损害,也给行为人自己造成伤害。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行为人“免责”,对双方都有帮助。这与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有点类似。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定义,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后,合同的甲方、乙方都可能受损。因此,世界各国都把不可抗力因素作为免责条款。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比如,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就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比起法律规定,现实生活要复杂得多,“不得已”也远比“不可抗”复杂得多。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给予对不得已行为以某种“免责”。 如果一个人确实是因为不得已而做了某种本不该做的事,需要理解,需要同情,更需要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体会审察。有人说,凡事能站在别人的立场上,体会别人的苦,将心比心,这是人间最高级的善良,也是人成熟之象征。一个人要是只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去看别人,就会活在偏见里,而且永远都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所以,我一般会给前来咨询的当事人建议,让不得已的一方认错道歉是必须的,该有的赔偿也少不了,但动不动就想以让人坐牢作谈判筹码,则大可不必。纵使人家真错了,也宜留有余地。我也在给律师们讲课时强调,要体察对方当事人的不得已,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把事情做绝,是对委托人的最高忠诚。 令人欣慰的是,如今不少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存体察对方不得已之心,互谅互让,让可能是双输的案件,获得了双赢的结果。正如阿琴与摊贩的故事,救人也救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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