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与车间主任产生矛盾,一男子为报复放火烧了工厂,造成财物损失288万余元。日前,慈溪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 30来岁的男子罗某某系慈溪市附海镇一家电器公司的员工。2020年11月,罗某某在工作中因任务分配事宜,与车间主管林某产生矛盾。到了2021年2月28日,他又因工作事宜对林某心生不满,随后产生通过放火的方式报复林某,好让林某被领导责骂的想法。 罗某某越想越气,决定一不做二不休,当晚就采取行动。为掩人耳目,他先是在路边服装店花15元钱,买了一件蓝色长款工作服,然后挑了一条平时上班不走的石子小路前往工厂。快到工厂时,在白天上班所穿的衣服外面套上蓝色工作服,接着加快脚步摸到工厂后门附近。 当晚9点左右,罗某某来到了公司厂房后门。后门处堆放着一小堆塑件,罗某某想:就将这小堆塑料点燃,这样既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又能让林某被老板责骂,甚至被开除。抱着这样的“小算盘”,罗某某用打火机点燃布料引火,而后回到了自己的出租房。 回到出租房躺在床上,一股悔意渐渐涌上罗某某心头。他开始担心被警察抓走,担心家中两个孩子的未来,就这样睡意全无,辗转反侧直到次日凌晨接到老板电话说厂里起火了。 让罗某某想不到的是,塑料点燃后引发了大火,整个厂都被殃及。越想越后怕的他,于是干脆关机“失联”,并偷偷搭上了回老家的客车,打算找个住处“暂避风头”。3月3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据悉,火灾造成上述公司及相邻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产品及原材料等被烧毁,总过火面积约4900平方米。经价格认定,上述财物受损价值合计超过288万元。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放火,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12年。 (罗沈 陆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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