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 征 石某生前是广州某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的一天晚上,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石某的妻子据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被社保局以及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驳回。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并责令社保局对石某的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处理(8月9日《华商报》)。 从石某的微信记录发现,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有同事的陈述加以印证。悲剧发生的当晚,石某在突发疾病前20分钟,还在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综合来看,这种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据此,石某的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职工通过QQ、微信等手段线上处理工作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尤其是疫情期间,居家办公、手机办公成为一种新的工作方式。不过,这也为一些用人单位勒令员工线上加班创造了条件。有的公司规定员工必须全天候开机,随时听候领导的指示,还有的公司逼迫员工下班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事项。 不过,一旦在此期间因工作发生猝死等悲剧,职工要想维权却很难,因为在工伤认定以及职工权益保护方面,一些法律条文以及判决依据,还是停留在传统的认知层面,也即职工在公司、生产车间出现事故才被认定为工伤,而下班之后的加班时间发生意外,则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尤其是员工采用线上工作方式出现身体伤害的话,更加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现实中,一些员工下班后线上处理工作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他们不光拿不到加班费,一旦出现猝死等悲剧,连工伤也难以认定。具体到本案件,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就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人也不在工作岗位上,所以驳回了石某妻子的诉讼请求。 正因为此,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定“用微信加班死亡算工伤”,才引发广泛关注。毫无疑问,这种判决不仅会成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参考,还会提醒用人单位,不可无休止地勒令员工非工作时间搞线上加班,否则,一旦发生意外,用人单位也是有责任、要付出代价的。 本案件也提醒我们,随着线上工作模式的不断普及,一些维护员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也应与时俱进,跟上时代发展潮流,不能再“抱着老黄历不放”,尤其在工伤认定方面,需要不断改进,以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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