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京 我曾提出,国家应重点资助基础研究、撒手锏技术与颠覆性技术创新,而且对基础研究的成果要予以重奖。有读者问,国家为何不为基础研究成果授予“专利”,让科学家也通过市场取得收益回报?这是好问题,值得为文解释。 有些技术发明成果的使用也不排他,而国家却为其授予了“专利”,此为何故?举个例子,某制药企业研发出一种治疗冠心病的特效药,若将“配方”公开,让其他药厂免费使用,这样便可增加药品供给,药价下降,病人会因此受益。可国家为何要对“药方”授予专利并加以保护呢?学界流行的解释是:若国家不提供专利保护,让别的企业坐享其成,今后将不会有企业再研发新药了。 是的,国家保护专利是为了激励创新。而从经济学角度看,保护专利的实质,是保护技术垄断。 对技术垄断是否应该保护,经济学家历来有不同的观点。两派观点相互对立,分歧集中在两点:一是保护专利是否能激励发明;二是专利保护的成本是否低到可以忽略不计。关于第一点,陶西格讲的并非全错。的确,有些技术发明是出于人们天性(兴趣)。如中国古代发明了造纸、指南针、火药、活字印刷术等,当时并没有专利保护,我国最早建立专利制度是在1912年。这样看,没有专利保护也可以有发明。 有个奇怪的现象,时下有些民营企业主手里持有祖传秘方,可他们却不肯申请专利。这是为什么?因为申请专利可能让他得不偿失。专利有一定的保护期,超过了期限便不受保护。这样对秘方持有者来说,申请专利的成本,是放弃自己独享祖传秘方的持久收益。 由此看,技术发明成果是否需要“专利保护”,最终取决于各自的成本。回头再说基础研究。毫无疑问,基础研究成果的私人收益会小于社会收益。可国家为何不为其提供专利保护呢?我认为有两方面的困难。首先,基础理论的应用面非常广,若提供专利保护,其成本要比保护某项技术成果高很多;其次,基础理论成果没有商品载体,不能分割,难以在市场销售。 公共品是否真的无法收费?有一个可证伪的例子:电视台播放新年文艺晚会,观众收看不排他,是公共品,而电视台却可通过插播广告向企业收取广告费。可见,公共品虽不能直接收费,但可委托“广告”间接收费。目前国内的做法,是委托国家的科研院所,由政府出钱资助。而在欧美国家,则主要是委托私立大学。大学需要基础研究支撑,基础研究越强,学校名气越大,可获得的社会捐助就越多,这样也就有财力为研究人员提供更优厚的待遇。 我们可得三点结论:第一,专利保护可激励创新,但也有成本,国家不为基础理论成果提供专利保护,原因是保护成本过高。第二,基础研究容易出现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分离,要鼓励基础研究,需将社会收益内化为研究人员的收益。第三,内化社会收益应双管齐下,既可委托国家的科研院所,也可委托民办机构。 作者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原副校(院)长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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