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22年08月29日 星期一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利用“猫池”养卡牟利 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张水萍 绘

    

    

    

    

    “新人注册享88元现金好礼”,这本是一句十分普通的广告语,但在“有心人”谢某某耳朵里,却成了发财的门路。近日(2022年6月)经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海曙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同案俞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1年3月初,谢某某在上网时发现,许多APP为吸引新用户注册会提供几十到数百元的优惠,这些优惠与注册手机号绑定,一个号码只能享受一次。谢某某从中嗅到了“商机”。他谎称自己公司员工需要办理电话卡,向通信公司工作的朋友借用工号办理电话卡。在给他人成功办理手机卡之后,他私自将卡扣留,或以第一次开卡不成功等理由,要求开卡人第二次刷身份证以及人脸验证,在开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办理新的手机卡。

    多次“成功”办卡后,不满足于此的谢某某听说有些通信运营公司可以申请兼职业务员,这样自己就有了开卡权限,于是伙同俞某某到某通信运营商处开通了自己实名工号,便于自己非法获取手机卡。两人在出租屋中,利用“猫池”(一种新型网络通信硬件设备,可同时支持多个手机号通话,并支持群收发短信、远程控制、卡机分离等功能)等工具对非法取得的手机卡进行管理,将手机号和验证短信出售给他人从事APP软件手机注册等商业活动牟利。案发后,民警当场查获用于养卡的“猫池”设备七台、用于“猫池”管理软件的“密狗”硬件设备一个、手机卡501张。经查,两人通过以上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余元。

    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谢某某伙同俞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牟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检察官在案件办理中还发现,这些被盗用身份信息的开卡人都有一个明显的共性特点——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不重视,防范意识较弱,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为此,检察官提醒大家,要拒绝购买来源不清的手机卡、账号等,切断犯罪分子的利益链条。据悉,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惩处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孙琳洁 姚佳怡)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