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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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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 守护美好生活

——全市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

2022年8月,市检察院携手奉化区检察院,在奉化溪口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五周年”法律宣传活动。(林杰荣 摄)
2021年3月,海曙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干警运用无人机技术勘探基本农田实际使用情况,守护耕地红线。(姚佳怡 摄)
2022年3月,象山县检察院对公共健身器材老化锈蚀、标识不全不清等整改效果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方芳 摄)

    

    

    

    

    

    

    记者 吴向正 通讯员 蒋杰 实习生 贾榕婧 

    

    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为加强公共利益保护、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权配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2017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3日上午,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5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成效,发布了《宁波检察公益诉讼五周年工作情况》白皮书。

    

    “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全市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深耕传统法定领域,深入推进新增法定领域办案,积极稳妥探索办理法定领域外案件,守护美好生活。5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发现收集案件线索2242件,立案审查各类公益诉讼案件2008件。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628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6件;对260余名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5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有18件公益诉讼案件获评省级以上典型案例,大运河公益诉讼保护工作经验在全国性会议上交流,违规销售、使用非成品油数字监督等一批专项工作、办案经验获上级肯定。

    

    善用诉前检察建议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接群众举报,余姚马渚镇某村的一猪舍经营者利用畜禽内脏废弃物非法加工违规油品……”2022年1月,网格员在宁波市域治理检察监督平台上报的一条线索,引起了余姚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的注意。

    公益诉讼办案团队立即展开调查,发现猪舍经营者用于加工的鸡肠、鸭肠等畜禽内脏废弃物均来自余姚市辖区内最大的一家农产品批发市场。该市场内有200多户鲜家禽经营户。由于垃圾分类不够规范,每日有大量畜禽内脏等废弃物被随意丢弃,同时每天有人将这些被丢弃的畜禽内脏废弃物一桶桶运出市场。畜禽内脏废弃物被回收后主要有两种用途:一种是作为鱼饲料,虽然成本低廉,但可能污染水质,增加鱼的发病率,这类鱼被食用后可能对人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另一种是被提炼成新型“违规油品”。这两种用途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余姚市检察院迅速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察建议,通过集中约谈、圆桌会议促进建立整改机制、开展垃圾分类专项执法和宣传等方式,督促市场管理方对农贸市场内的畜禽内脏等废弃物设置专门的垃圾箱集中收集,后统一交给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实现畜禽内脏等废弃物闭环处置,确保内脏废弃物等厨余垃圾“应收尽收”“应处尽处”。

    这是新闻发布会上市检察院通报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另外,市检察院还通报了江北区检察院完善智慧停车项目运营管理行政诉讼案、象山县检察院督促整治沿海南线公路照明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等一批典型案件。

    积极守护“红色根脉”,护航港口安全,回应社会关切……全市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司法,以务实的态度服务中心大局。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市检察院部署开展“守护红色军事文化史迹”检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通过39件行政诉前检察建议,监督推动全市63处革命遗址、烈士故居、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其中朱枫烈士墓纪念设施保护案获评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全市检察机关办理了各类涉港、涉海公益诉讼案件110余件,推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和港口安全保护。

    

    扎实办案跟进监督 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治理

    

    

    

    

    2020年1月底,张某等人从外地以每只0.8元的价格购得假冒伪劣口罩12万只,并在疫情防控紧张时期对外销售,金额达21.6万元,非法获利12万元。经查,该批口罩最终流向一线防控执勤人员。

    市检察院受理该案,检察官办案组审查认为,张某等人销售不具备病毒防御功能的口罩,不仅危及一线抗疫人员,还威胁到一线抗疫人员接触到的大量不特定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极大增加了感染传播的风险,不利于疫情防控时期公共卫生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民事公益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8月30日,市检察院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公益损害赔偿款30万元。

    在检察机关督促协调下,张某等人愿意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并积极履行。2020年12月29日,市中级法院作出调解书,对协调结果予以确认。

    2021年3月3日,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与市慈善总会签订协议,将30万元公益诉讼赔偿款转交至宁波市慈善总会,专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等公益支出。

    5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强化责任担当,以扎实的办案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治理。办理了全国首例侮辱行为发生于烈士称号评定前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对非法采矿破坏山体环境的2家采石场依法起诉,诉请赔偿5500余万元国有矿产损失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其中一案被中央政法委长安剑转发,短时间内点击量超过10万次,并入选浙江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另一案被写入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5年来,全市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督促挽回国有矿产资源价值6900余万元、缴纳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费用3900余万元,督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药品、食品15吨,督促保护、收回国有财产及权益价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共计13亿余元。

    5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努力以跟进监督督促落实。牢固树立“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对每一件诉前检察建议案件,做到事前有沟通、事中有互动、事后有跟踪,积极赢得行政机关的认同与支持,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按期回复率保持在96%以上。开展常态化“回头看”,对检察建议未采纳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当诉则诉。起诉的全国首例海域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行政机关最终对2名违法行为人作出要求恢复海域原状以及1.23亿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拓展领域扩圈提质 更好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全市检察机关努力以拓展领域扩圈提质。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中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两级检察院启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手段,推动构建“全链条式”个人信息公益保护协作配合机制。此项工作被省检察院列入成效较为突出地区。

    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新领域案件,努力促进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保护痛点、难点问题综合治理,扩大公益“保护圈”。办理的骚扰电话整治案、无障碍指引标识整治案、督促保护大运河水工遗存“斗门老闸”案等在推动问题解决、促进依法行政、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方面都取得良好效果,并先后获评全国检察公益诉讼相关典型案例。

    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办案模式变革。坚持“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推动社会保障、政府补(救)助资金、违规销售、使用非成品油公益诉讼数字监督专项工作深入开展。至今年6月底,共立案审查数字监督案件45件,督促追回补(救)助资金、税款1.3亿余元。部署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等20余个“小专项”行动,形成新领域案件办理“集成效应”。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力服务中心大局,聚力促进依法行政,聚力提升履职能力,继续依法履职、强化监督、探索创新,持续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宁波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建设、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贡献力量。”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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