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合)昨天上午,《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进一步吸纳固化近年来我市开展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经验做法,主要对适用范围、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主体责任、政府的服务和指导、纠纷解决机制、法律责任等5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单位市科技局负责人表示,现行《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为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其间于2010年4月就竞业限制的期限条款进行修改。为了紧跟国家立法步伐、适应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匹配机构改革要求,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支撑完善我市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为激发创新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经济竞争力保驾护航。 在适用范围方面,修订草案明确适用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技术秘密保护活动;鉴于除企业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其他相关主体承担了大量科研任务,也具有技术秘密保护的实际需求,修订草案第十八条也将前述主体规定为条例的参照适用主体。 关于纠纷解决机制,修订草案一是规定了建立健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动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开展技术秘密保护相关信息共享、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二是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各自司法职能,通过多种方式为技术秘密保护工作提供指引;三是对建立和完善技术秘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了规定,进一步提高司法保护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还充分吸纳固化近年来我市开展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经验做法,重点加强了政府部门、专业服务机构等对技术秘密保护的支撑保障作用,引入了技术秘密保护信息系统、技术秘密案件联动查处机制、技术秘密保护保险机制等特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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