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厚明 《宋史·列传卷五十二》中,记载了北宋名臣张咏的一次断案:有户人家后辈争家产,官司打至张咏处。女婿说岳父临终时,其儿子才三岁,所以自己受命掌管资产;而且岳父有遗嘱,叫他日后将十分之三的财产,分给其儿子,其余十分之七归自己。 张咏看了遗嘱说:“你岳父是个聪明的人,因儿子年幼,所以托付给你。如果将大头给儿子,那儿子就会死在你手里了。”之后,张咏判令将家产十分之七给儿子,十分之三给女婿。 张咏面对的,其实是一个情与法的选择。有凭有据的遗嘱,是法理,而从人之常情去判案,看似主持了公道,细究起来,却并不完全令人信服。因为不能排除,其岳父的遗嘱是真实意愿。张咏断案不免有着硬伤。 冯梦龙著的《智囊》中,也记载了一则断案。胡霆桂在南宋理宗开庆年间任铅山主簿,当时私家酿酒是被严令禁止的,违者轻则受鞭笞之刑,重则有牢狱之灾。 有一妇人因与婆婆有嫌隙,便举报婆婆私自酿酒,胡霆桂听后诘问她:“你对婆婆孝顺吗?”她说:“孝顺。”胡霆桂又说:“既然孝顺,那就代替你婆婆受罚吧。”然后按照法令来责打她。此事传开后,官府的政令变得畅行无阻,铅山县因而得到善治。 媳妇告婆婆,且有事实依据,于法,应当按律严肃处置;于情,一旦纵容媳妇检举婆婆,可能告密揭发之风将盛行,造成更大隐患。胡霆桂以孝顺为名,杖责教育了妇人,既维护了律法权威,又维护了伦理秩序,实现了法律与道德的兼顾、法与情的交融,当其时代,是个睿智又高明的做法。 情与法的冲突,不在于二者自身的属性,法的制定应符合人的权益,人之情理不可凌驾于法之上。在实际生活和百姓的心中,不悖公序良俗、不违公平正义的律法,才能深入人心、行之有效、走得更远。律法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条框框,而应是循人性、讲情理、有温度的约束,理当执行得让人心悦诚服。作为一个社会人,不亵渎律法、不违背良知、不漠视真理,才不会暗淡人性的光辉,丢失真善美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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