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德水 一个时期以来,个别领导干部为了对抗高压反腐,妄图通过主动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等方式,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 从本质上讲,“逃逸式”离职不同于正常的领导干部退出机制,而是一种新型的腐败通道。这些行为之所以具有“逃逸”性,其要害在于腐败官员企图把辞职、离职或退休作为护身符或挡箭牌,给自己的腐败行为穿上隐身衣。表面上是“逃逸”公职,其实质是腐败的遁形。 “逃逸式”离职具有衍生性。面对高压反腐态势,一些领导干部改变原先的腐败手法和方式,利用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或掌握的公共资源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时间差”实施“期权腐败”,或者利用职务便利到企业谋取职位、高薪就业。如此,衍生出新的腐败形式,助长政策腐败、利益输送、官商勾结等,加大隐形腐败的查处难度。 “逃逸式”离职具有隐蔽性。辞职、离职或退休本是领导干部应有的权利,是公职人员队伍的自然更新。但在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用合理的权利来掩盖自己的腐败行为,把赤裸裸的腐败交易隐藏在离职之中,“在位不收退休收”“在岗不收离岗收”,利用制度监管漏洞来寻求规避惩治之策。 “逃逸式”离职具有投机性。个别领导干部误以为主动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离开岗位,不再担任公职,其个人就不会被列入重点反腐对象。这样的“逃逸”想法和行为具有投机性,无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逃逸式”离职问题的出现,说明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腐败干部仍心存侥幸,寻求自保和对抗组织审查。也说明,针对在职领导干部的监管方式并不一定适用于主动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人员,有些监管措施“失灵”,无法“对症下药”和实行“靶向治疗”,导致一些“逃逸者”成为“腐败呆账”。监管“逃逸式”离职是当务之急,也是消除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关键。“逃逸式”离职存在的空间就在于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惩治不及时等。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从顶层设计上完善领导干部退出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退休从业、轮岗交流等制度规定,加强重点人群的备案管理,督促辞职、离职、退休人员严格自律。 严格离职前管理。严格离职前审计,对于主动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进行全面“体检”,从审计中查找经济责任背后的问题性质,查清可能存在的个人经济或责任问题。 严格离职后管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后管理,强化行为跟踪监测,从源头上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对离职人员,不管是发生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以后,都要依纪依法进行惩处,提高腐败成本,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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