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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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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差式旅游”必须严惩重处

    

    

    

    

    廖卫芳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我在昆明参加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期间,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去丽江、香格里拉旅游,这种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近日,面对南通市海安纪委监委监察组调查人员的谈话,韩某某对自己借公务差旅之机绕道旅游的问题后悔不已(9月14日《南通日报》)。

    近年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深入落实,各地明目张胆的公款消费,像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车私用等歪风少多了,但在一些地方的一些单位里,依然存在打着各种旗号的公款消费,尤以外出开会、外出培训、外出考察等为名的“出差式旅游”为甚,成为一种隐性腐败。

    一些单位的领导深谙“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套路,往往打着外出培训的幌子,组织相关人员到风景名胜旅游景点“培训”,实际上是借培训之名行旅游之实。他们一到目的地,往往只象征性地组织大家培训半天,有的甚至只是一起碰个头,然后就开始游山玩水了。而一大班人游玩的费用以培训的名义开成了培训费、资料费、住宿费等,游玩的人员不但自己不用掏一分钱,还可以冠冕堂皇地拿出差补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以外出开会、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可见,对类似“出差式旅游”行为必须“零容忍”,应坚决予以严惩重处。

    规定就摆在那里,却仍有人顶风而上,说明“制度的笼子”需要进一步扎紧。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外出管理制度,对外出开会、外出培训、外出考察等,必须严格审核、审批制度,层层把好关,绝不让那些想借机游玩的人“有空可钻”“有机可乘”。另一方面,制定相应的惩罚制度,对违规者发现一个严查一个,该行政处分的给予行政处分,该免职的给予免职,绝不纵容、姑息。同时,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大胆地检举揭发,从而坚决刹住类似“出差式旅游”的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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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