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钱 对同一事件,不同的人,常作“事实”与“事情”的解读或表述。 比如,法庭上审理一个案件,控方或原告要做的,就是千方百计向法官证明,案件是确定的“事实”,故意杀人了、赖账不还了,证据确凿、铁板钉钉、不容置疑。 而辩方或被告要做的,就是使出浑身解数,向法官表明,这是一件“事情”,事出有因,背后有隐情,过程有故事,且仍在发展,远非定论,不是事实。 法官则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经验,对控辩双方提出的“事实”与“事情”,深入辨析,经由“自由心证”,作出独立判断。 俗话说,“攻守之势异也”,异就异在将事件认定为“事实”还是“事情”。 事实是对事件的静态描述,是事件的结果,是实锤,且不太会再发生变化,比较客观,因为真相有且只有一个。 认定事实靠的是客观证据。如果客观证据比较充分,对事实的认定就会比较统一。如果客观证据不足,对不同的人就会有不同的理解,得出不同的结论。 事情则是对事件的动态解读,真相可能如开放式小说的结尾,存在多种可能。曾经轰动一时的美国辛普森杀妻案,辩方律师把辛普森两项一级谋杀罪事实,讲述成了一个“黑白对立”的“事情”,对大陪审团进行了“情感”洗脑,大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而在民事案件中,辛普森被认定对两人之死负有责任)。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即一事当前,如何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首先,要靠客观证据。除了虚构性的文艺作品,无论是记者的报道还是律师的诉状,都要尽可能真实地呈现事实。其次,要尊重多数人共识、保护少数人异议。在多数事情上,人类之所以能形成共识,是因为人类有共同的情感,如爱、恨、同情等。由于人类情感的丰富多样,所以一事当前,分歧难免。比如一部《红楼梦》,无论有多少种解读,但谁都无法否认它是一部优秀文学作品这个事实。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很多时候,接受事实比相信事情要难。 因为从心理上,人们只相信自己愿意相信的事情,而要让一个不愿意相信的事实被接受,则非常困难。如果事情是以“讲故事”的方式呈现,则无论揭示事实的证据有多么客观充分,我们还是宁愿相信故事。这也是一些骗局之所以屡屡发生、普通人经常掉入陷阱的原因。这倒真不是我们有多傻,而是骗子用事情遮蔽事实的手段更高明。 因此,我们既要具备把握事实、认清事物的能力,也要具备理解事情、梳理辨析事物后面的情况和情理的能力。这些能力既需要天赋,也靠后天的教育培养。 一般而言,在幼小阶段,对事实的认识要重于对事情的理解,对事物能“知其然”就很不简单了。所以,小学老师以教授事实、讲解知识点,小学生以“死记”掌握事实、以“硬背”巩固学习成果,成了“通用模板”。 到了成人阶段,对事物仅“知其然”显然已经远远不够,还必须尽可能地“知其所以然”,对事情的理解,就应重于对事实的认识。虽然“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听上去有点功利,但如果一些大学仍把教育的重点,放在让学生记住事实这样的知识层面,而不去培养学生对事情的理解,学生不谙人情世故,不要说培养出什么大师,不批量生产巨婴,已属有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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