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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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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否以收入降低为由 减少子女的抚养费?

张水萍 绘

    

    

    

    

    邹某与吴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了儿子邹小海(化名)。2017年,邹某与吴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并就小海的抚养问题约定如下:小海由母亲吴某抚养,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200元,教育费(包括课外辅导费)与医疗费则由吴某提供票据,半年结算一次,邹某承担60%,吴某承担40%,直到小海完成学业为止。

    2022年2月,邹某突然提出其所经营的公司发展不顺,收入较以往大幅下降,无力按约定承担小海的抚养费,要求减少抚养费金额。吴某表示无法接受邹某的理由与要求,并指出邹某以公司收入降低作为减少儿子抚养费的理由只是不负责任的托词,当初公司发展红火的时候也不见邹某增加儿子的抚养费。更何况离婚时双方对抚养费的金额是经过认真核算的,自己也没有过分要求。至于教育费、医疗费部分虽然邹某承担的比例略高于自己,但半年结算一次的方式就需要自己先行垫付。另外由于有些费用虽然支出了但也不一定有票据,自己也就独自承担了,而且邹某口中所说收入降低,并没有提供证据。据吴某了解,邹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故拒绝了邹某减少孩子抚养费的要求。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2月开始,邹某再也没有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2022年6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邹某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给付儿子小海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应抚养费。

    那么,到底父母能否以收入降低为由减少子女的抚养费呢?

    以案释法

    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生活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按时如数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为尽量避免抚养费纠纷及后续矛盾可能对子女造成的影响,在实际审判中,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了支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时间后,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重新确认改变。

    当支付抚养费一方存在身患重病、具有残疾、因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或因犯罪入狱服刑等特殊情形,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明显下降的,再按事先约定数额继续支付抚养费无法保障支付抚养费一方基本生活的,法院会从“平衡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和父母负担能力”的角度出发,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考虑对双方已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标准予以适当降低。当特殊情形消失后,子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提出恢复或提高抚养费比例的请求。

    另外,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会兼顾公平原则,不支持超前或奢侈的抚养费需求。在离婚后,一方在为子女择校、报读培训班和兴趣班时应充分考虑对方的经济能力,也应当尊重对方的意见,积极与对方沟通。

    本案中,吴某与邹某已在离婚协议中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吴某对孩子的教育费等有奢侈超前消费等现象,邹某在无法举证证明其收入减少导致无法继续履约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不能以收入降低为由减少孩子的抚养费金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张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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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