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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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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及“听取律师意见机制”创新试点

日前,金石榴女律师维权服务站海曙分站的女律师在海曙区章水镇朱梅村举办“家庭暴力我拒绝”专题讲座,受到群众欢迎。
(司轩 摄)

    

    

    

    

    近日,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听取律师意见工作,在前期检律联席会议深入交流意见的基础上,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余姚市司法局、宁波市律师协会余姚分会出台《关于推进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及听取律师意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作为参与宁波检察机关开展“全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基层院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听取律师意见机制的创新改革”的试点单位,余姚市检察院延伸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范围,创新听取律师意见工作的方式方法,明确救济途径,确保辩护权落到实处,积极打造“阳光检律”品牌。

    《意见》规定,除法律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外,对审查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为犯罪嫌疑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范围延伸为:刑事案件存在刑事和解可能,辩护人参与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刑事案件受广泛关注,辩护人参与有利于提高办案质效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因身患严重疾病、经济困难等情形,无力支付律师费用但希望指派援助律师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已委托辩护人的。

    《意见》强调,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浙江检察APP”“余姚阳光检律”应用程序等线上方式提交辩护意见。检察官应当及时接收、核实并反馈,对于采纳辩护意见的,在不起诉决定书、量刑建议书等文书中体现辩护意见,审查认为意见不合理的,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和依据。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交换意见的,应当全程留痕,让检察官与辩护律师的互动真正在“阳光”下进行。

    《意见》要求,检察官应当在约定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七日前向辩护律师发出邀请,辩护律师在三日内予以回复,有特殊情况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辩护律师对检察官提出的案件定性及量刑建议有明确不同意见,双方分歧较大,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检察官按程序提交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是否采纳律师意见。

    据介绍,这两项试点工作的开展,是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落实的重大举措,也是积极构建“亲”不逾矩,“清”不远疏的检律良性互动关系的重要探索,有利于营造公平正义、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

    (戴素君 俞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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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