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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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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运输途中“存在损耗”并不合理

江北检察建议为危化品运输安全保驾护航

    

    

    

    

    “下一步,我公司将采用智能电子铅封,从源头上杜绝驾押人员私自装卸货……”近日,宁波某液态化工企业向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送来检察建议回复函,在感谢检察机关帮助堵漏洞的同时,表示将根据建议内容逐条整改,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该份检察建议的发出,缘于一起涉案人数众多的盗窃案。

    2021年上半年至2022年3月,该化工企业的危化品驾驶员、押运员孙某某、刘某某等数十人,在运输危化品过程中,采用拆铅封、卸货留底等手段多次窃取丙酮,并通过电话联系、约定交易地点等方式,将至少7470公斤丙酮出售给崔某某等人获取非法利益。后崔某某等人又将收购的丙酮转卖到慈溪、绍兴等地。经调查核实,购买丙酮的下家最终将这些化工产品经过自行勾兑后,出售给工艺品、塑料制品等厂家用于生产、经营。

    “干我们这一行的都知道,运输途中危化品存在一点损耗是合理的,不是只有我们在通过拆铅封和卸货留底转移运输物,其他人也在这样做。”讯问过程中,不止一名犯罪嫌疑人这样供述,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警觉。

    在全面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了危化品运输行业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所属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明确了危化品运输公司的法定职责后,承办检察官先后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询问了办案人员和相关运输单位管理人员,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研判案情,发现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盗窃丙酮的手段,是利用了所属企业内部管理和行业规则漏洞,甚至部分人存在已因盗窃危化品被司法机关处罚后仍再次犯罪的现象。

    为维护危化品运输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消除危化品生产运输安全隐患,遏制类似犯罪的滋生,江北区检察院在查清案件的同时,针对该化工企业在危化品运输管理过程中暴露的装卸作业存在漏洞、运输过程监管不到位、从业人员内部管控不严等问题隐患,第一时间制发检察建议,并提示该企业督促运输单位严格装卸作业标准,落实动态监控机制,强化内部人员管理,全面防范风险。

    下一步,江北区检察院将及时回访、督促落实,并以此次检察建议为契机,关注危化品运输领域,促进各单位加强安全生产、运输和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孔丹妮 叶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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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