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钱 11月14日,镇海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民法典》施行以来、宁波市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原告余某某住的小区,今年初安装了“人脸识别”开门系统,物业采集了他的面部特征信息。余某某认为,其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因此有了安全隐患,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删除其人脸识别面部特征信息等。 案件并不复杂,但具有很强代表性,判决结果一经发布,就受到各界广泛的关注。 个人信息是否安全,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保护个人信息,需要公权力机关,依法履行保护义务,也需要自己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第一责任人。 个人有责任也有权利,提供个人信息时“问一句”。法律规定,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还必须有合法、正当、明确的目的。在很多场合,如果自已闷声不响,信息收集者很可能把法律规定置诸脑后。而如果多问“做什么”“为什么”“怎么做”,无正当目的或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就容易收敛。 个人有责任也有权利,提供个人信息时“留一手”。比如要求个人信息收集者,以文字形式作出一个承诺,或者个人录音录像留存,及时回收、销毁个人信息载体,写清楚只限某某用途等。很多人拆快递时,将包装盒上的收件信息撕剪破碎,就是“留一手”的好习惯。 个人有责任也有权利,就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告一个”。《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等法律,都有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明确规定,如果认为自已的个人信息受到了不法使用或侵犯,及时请求公权力机关的介入,是最好的办法。镇海法院对余某某案的审理,就是一个示范。 当然,自己负起了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并不免除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使用者的责任,也不会降低和减轻公权力机关的责任。只要大家共同努力,依法依规办事,就可以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同时,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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