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芮 通讯员孔彦)“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这些听起来耳熟的商家话术,其实都属于“霸王条款”!近日,鄞州区两家汽修店因为涉嫌此类“霸王条款”接连受到处罚。 昨天,记者从鄞州区市场监管局获悉,执法人员在不公平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部分商家在店内公告牌上展示的,除了详细描写加入本店会员可享受的优惠、价格等信息外,还标注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 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被处罚的两家汽车美容维修店,均涉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我看到别的商家好像也会在一些优惠活动或是会员卡规则中加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我不太懂法,还以为就是一种常见表述,在制作的时候也加上了。”商家辩解。 执法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在开展一系列调查取证基础上,责令商家删掉格式合同的相关不公平内容,并对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很多商家在经营时,会推出诸如发放优惠券、代金券、预付卡等各种类型的促销活动,其中个别商家所发放的卡片、宣传单上会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 “最终解释权”这个词语通俗来说,就是“我来最终拍板”决定“正确与否”。如果消费者同意这个契约,就意味着消费者交出了自己的主动权。这一规定属于较典型的“霸王条款”,剥夺了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 除了上述表述,还有类似于洗衣店称“洗熨衣物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商场储物柜“如有丢失概不负责”;使用场地时,称“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打折、促销商品概不退换;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卡内金额过期作废……这些“霸王条款”其实均是无效的。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如果遭遇“霸王条款”,可先与经营者沟通,争取双方达成合意。若经营者拒绝协商,消费者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也可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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