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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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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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底气 向“霸王条款”说“不”

    

    

    

    ■法眼观潮文武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种听起来十分耳熟的商家话术,其实属于“霸王条款”。近日,鄞州区两家汽修店就因为涉嫌此类“霸王条款”接连受到处罚。

    “霸王条款”,有多种类型,有的经营者在合同或卡面中明确注明“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本店保留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等内容;有的经营者滥用“最终解释权”,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作任意解释等。

    “霸王条款”,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一些消费者遭受到“霸王条款”侵害时,往往选择了忍让,自认倒霉,结果是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从而助长了一些商家有恃无恐的气焰,使更多的“霸王条款”等待着消费者们去“买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治“霸王条款”,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一方面,作为消费者,应树立主动维权意识,一旦遭遇不合理的待遇,就应大胆质疑,不给无良商家以可乘之机,必要时应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不能止于发布消费提醒、消费警示等,而是要主动出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规范商家拟定的各种消费条款、格式合同,该修正的修正,该清理的清理,对屡教不改的商家施以行政处罚,铲除“霸王条款”生存的土壤。同时,要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做到以顾客为本,诚信经营。只有这样,“霸王条款”现象才能逐渐减少直到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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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