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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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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辱骂班主任被拘十日:顶格处罚合理合法

    

    

    维扬书生 

    

    11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安平融媒”发布消息,学生家长王某在微信群内因孩子上网课与班主任发生争执,随后多次辱骂老师,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11月28日澎湃新闻)。

    在家长微信群辱骂老师被处罚,王某不是第一人。2019年11月17日下午2时许,广东中山市一男子杨某,因不满意其女儿英语老师布置作业的行为,在家长微信群里多次用粗言秽语辱骂老师,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日;2021年10月8日17时26分,因孩子调班不成,江西上饶市一家长周某在微信群里骂班主任吴老师,被吴老师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周某当庭道歉,吴老师接受周某的道歉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均表明,在家长微信群里辱骂老师触犯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家长微信群属于公共场所,在微信群里侮辱他人,当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对于现实生活场景,网络事件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违法行为人在家长微信群发送辱骂信息,致使老师在家长心目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形象受损害,另外,群内信息还有可能被他人以截屏、转发等方式泄露,导致对这位老师作出否定性评价的群体范围更广。

    可见,在家长微信群里公然辱骂老师,会严重影响老师的形象,影响其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因此,警方对多次辱骂老师的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就是对这种行为的及时纠正、及时追责,也是在维护老师的名誉。

    该案例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给人们一个启示,在法治社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就会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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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