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畅 位于宁波大学附近的大双桥建于清朝光绪年间,在宁波地区古桥梁方面有一定的代表性,是浙东地区古桥梁建筑艺术及发展历史的珍贵遗存。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吴某某等人利用挖机等设备对大双桥实施了盗挖,并将拆解下的桥体石板等物件装车运走。该案被移送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刑事检察部门将相关线索同步移送公益诉讼部门。今年4月12日,宁波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成功让侵权人承担对大双桥修复赔偿责任(12月20日《宁波日报》)。 过去,在查办此类案件时,往往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为主。尽管追究犯罪当事人的刑责,也能达到惩戒犯罪的目的,进而起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震慑作用。但非法买卖并拆挖文物的行为不仅损毁了文物本身,也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只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上,简单地一判了之、一赔完事,就起不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只有通过检察公益诉讼,让其承担起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才能充分释放法律的导向作用,更好地为文物保护撑起法治“保护伞”。 对损害公共利益带来严重后果的案件,如何结合诉讼提出补救、恢复原状,让侵权人切实承担起修复责任,是一道难题,因为往往难以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为破解这道难题,江北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积极开展案件调查工作。一方面,实地勘查,固定证据,追回桥体石板;另一方面,对接文管所,确认大双桥的文物属性。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桥体损害进行价值评估,编制修复方案。一套“组合拳”下来,不仅厘清了涉案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而且确保了文物修复。 文物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有着以物证史、以物载文、以史增信、以文化人的独特优势,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文明资源。把文物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是坚定历史自信、传承中华文明的实际行动,是推动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的重要内容。 把文物保护好,就要把牢固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责任重大的观念,进一步转化为适应现代化治理要求的队伍支撑、政策支持、法治保障,持续深入打击文物犯罪,全面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文物工作格局。就此而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力量,为文物保护撑起“保护伞”,就是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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