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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萍 绘 |
小李系某公司员工,在入职时除了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在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及《公司规章制度》上进行签字,确认知悉并愿意遵守相关规定。 几个月后,公司在日常考勤管理中发现,小李与该公司另一员工小孙的考勤打卡时间多次高度相近,在同一台打卡机上的打卡记录相差仅数秒。公司领导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及考勤系统记录发现,这两名员工存在多次相互代打卡考勤的行为来掩盖迟到早退的问题。 公司领导找到两人进行谈话,指出他们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准备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孙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歉意,在承认错误后恳请公司能够给他一次机会。 小李则辩称,其不存在公司所述的代打卡及委托他人打卡行为,公司辞退他的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公司把监控录像给小李看了,小李虽承认了与小孙互为对方打卡考勤的事实,却又提出公司因此解雇他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指出《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依法制定且已向员工公示并在入职时进行了签字确认,辞退小李已履行通知工会程序,故公司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行为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 那么,员工多次互相代为打卡考勤,公司可否因此解雇员工? 以案释法 本案中,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小李与小孙两位员工存在互相代打卡考勤的行为,且两位员工也承认了该行为的存在。另外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载明“委托他人或帮助他人在上下班时代打卡”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及相应的解雇后果,故小李对此行为应当持有预判。 此外,小李的行为亦违反了基本劳动纪律,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尊重互信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依法制定且已向小李公示,辞退小李已履行通知工会程序,故公司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 为此提醒,遵守劳动纪律、恪守职场诚信,不仅是职场中不可轻易违背的黄金准则,更是劳资关系得以正常维系的重要保证。劳动者应当时刻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坚守职场诚信,而用人单位也要进一步提升及优化员工管理方式,以期共同建立维护健康和谐的劳资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张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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