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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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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先行,护航春耕生产

农业农村部门发布法治保障备春耕十大典型案例

镇海区骆驼街道麦田(汤越 摄)
农业执法人员在田间开展法律宣讲
执法人员查处种子违法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

    当前,正是备耕生产关键时期,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政策宣传、动员发动、技术服务、农资保障等工作的同时,重点突出法治服务保障。近期,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了全市农业农村部门法治保障备春耕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种子、农药、肥料、农机等备耕重点领域执法案件;同时,该局推出一系列优化法律服务、惠农助农的创新举措,引导广大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护航备春耕生产顺利开展。

    

    撰文 孙吉晶

    图片除署名外由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与改革处提供

    

    宁波市蔡某某、黄某某等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种子案

    

    

    

    2021年4月,宁波某种业公司举报称其制种基地的农户违反制种合同,擅自将公司委托制种的水稻种子转卖给他人非法获利,侵犯其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在省厅统一指挥调度下,宁波市农业行政执法队与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专案组,先后在宁波、台州、嘉兴等地查获大量被非法转卖的水稻种子。查明制种基地农户蔡某某等5人私自将宁波某种业公司委托制种的杂交稻种子销售给黄某某等3人,黄某某等人又将种子转卖给他人获利。后宁波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宁波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对蔡某某、黄某某等6人予以刑事立案,查获涉案侵权种子2.4万余公斤,涉案金额157万余元。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对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判决,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二年二个月,或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罚金2万元至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万余元至9万余元。

    

    海曙区某种子经营部未办理 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种子案

    

    

    

    2022年3月16日,海曙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海曙区某种子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正在销售的分别从福州大自然种业有限公司、杭州科丰种子有限公司购入的大自然长豇豆、毛豆三号,均系通过快递方式调运到当事人处。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种子的植物检疫证明进行核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涉嫌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种子,经立案调查,上述涉案种子货值共2450元,违法所得390元。依据《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规定,海曙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未办理植物检疫证明调运种子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96元。

    

    江北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2年3月22日,宁波市开展农业“绿剑”行政执法交叉检查,发现江北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农药产品农用链霉素。按照涉案农药包装上标注的登记证号、农药名称,通过农业农村部相关农药查询系统,执法人员未能查询到涉案农药相关登记信息;而该登记证号对应的产品名称为井冈霉素A,登记证号有效期已于2009年11月17日截止,证实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农用链霉素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号,当事人已涉嫌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因长期进货单位业务员推荐于2021年8月购进涉案农药2箱(800包)合计1280元,2021年9-10月分4次销售150包收入合计270元,库存农药650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假农药650包和没收违法所得27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镇海区某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1年11月3日,镇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农资店经营的农药产品阿维·啶虫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样品中有效成分阿维菌素含量低于标示值,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该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已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购得该批次农药30瓶,并以10元/瓶的价格上架销售,截至案发时,抽样送检1瓶,其余29瓶尚未销售(包括留样1瓶),违法所得为10元(抽样1瓶所得的样品费),货值为3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镇海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29瓶,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北仑区周某使用禁用的农药案

    

    

    2019年11月,北仑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周某的蔬菜种植大棚进行日常巡查,并对其种植的大白菜和芹菜进行抽检。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宁波)的检验报告显示:大白菜毒死蜱含量0.78mg/kg、芹菜毒死蜱含量0.26mg/kg,报告中检验结果表明样品中含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成分。当事人已涉嫌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违法行为,并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根据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后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作出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以被告人周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禁止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余姚市某农药店销售有效成分或 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2021年11月1日,余姚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农药店在售的一款山东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规格:总养分≥60%20-20-20+TE、生产日期:20200316)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该肥料“总养分”不符合标签说明的要求,“磷”不符合NY1107-2010标准中“单一大量元素含量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1.5%或15g/L”的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当事人已涉嫌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以每包50元的价格销售上述产品5包,共计25公斤,累计销售金额250元。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余姚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和罚款2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象山县某农资店无证经营农药案

    

    

    2022年5月25日,象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农资店营业场所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代森锰锌等5种农药产品,涉嫌无证经营农药。经调查,2022年1月至5月,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台州市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代森锰锌等农药并在其营业场所内向周边农户售卖,涉案农药货值8880元,违法所得5124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象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24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前湾新区某农资店 不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案

    

    

    

    2022年9月8日,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前湾新区某农资店(慈溪市某供销合作社分店)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其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氟苯虫酰胺20%水分散粒剂未建立农药销售台账,涉嫌不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已销售涉案农药52包,均未建立销售台账。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省《关于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文件规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农业农村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其承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15日内整改完毕。事后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当事人已认真记录该农药的销售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宁波市鲁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拖拉机案

    

    

    2022年7月26日,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到集士港镇高桥南路与新蒲路蒲家文化礼堂向南约250米处,发现鲁某驾驶浙***拖拉机在田间作业,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驾驶证,当事人无法提供并承认没有拖拉机驾驶证。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经浙江省农机管理系统核查,未查询到当事人驾驶证相关档案资料。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宁海县某农机维修点未按规定登记维修 记录和未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案

    

    

    

    2021年8月,宁海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某农机维修点未按规定登记农业机械维修登记记录、未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违法行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对发现的问题能及时改正。依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宁海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因未按规定登记维修记录和未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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