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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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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2天喝4顿酒身亡,店家仍需赔偿”的警示意义

    

    

    丁雪辉

    

    近日,云南昆明,钱某在某烧烤店连续2天饮酒4次,最后不胜酒力,被朋友送回家中。钱某的妻子在照看钱某时,发现其喊不应声,慌忙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经医务人员检测诊断,钱某已死亡。死者家属遂将烧烤店诉至法庭,法院判处烧烤店赔偿5000元(3月28日《海峡都市报》)。

    因饮酒过度在饭店身亡的事情,生活中并不鲜见,由此对簿公堂的也不在少数。钱某一案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店家在钱某醉酒后,已电话通知其家人。第二,钱某的死亡地点是自己家,而非饭店。这种情况下,饭店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也许和很多人的朴素认知不一致,但这就更具警示意义。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所以,面对2天喝4顿酒,用肉眼即可分辨出钱某已经醉意朦胧的情况下,经营方就不能像对待普通消费者那样为其提供服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此案的判决无疑再次重申,对于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经营方绝不是嘴上说两句,或者打几个电话,就算万事大吉。判决书对此表述得很明白,“烧烤店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在钱某等人到店吃烧烤且醉酒的状态下,应更加注意”“钱某喝醉后,烧烤店虽已电话通知钱某家人,但仍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

    所以,本案对这家烧烤店及其他经营主体是一个警示:对于明显呈醉态的消费者应及时劝阻、约束,不再售卖酒品,并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援助。对于和钱某同饮的朋友及其他喜欢杯中物的朋友,此案也是一个警示:适度饮酒最重要,过量饮酒害人害己。同饮者因为劝酒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亦不在少数。

    当然,法律不强人所难,经营方或者同饮者也不必因钱某这样的案件而投鼠忌器。从司法实践看,因为饮酒而发生意外,饮酒者是第一责任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发生的不幸要承担绝大部分责任。经营方只要尽到正常的注意义务,同饮者只要不劝酒,就不会因此“引火上身”。即使有责任,也只是承担次要责任。这也是为什么钱某家属索赔14万余元,法院只判决赔偿5000元的原因所在。

    不过,该案还给我们提了个醒,对于“食客2天喝4顿酒身亡,店家仍需赔偿”之类的案件报道,一定要做到将案情全面详细的展现给读者。某些自媒体为了收割流量,刻意强调“2天喝4顿酒身亡”与“店家赔偿”之间的矛盾对立,让读者不明白为什么自己喝酒过量还要别人赔偿,让经营者看到这样的信息无所适从,这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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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